国家网信办: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三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
第十七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
第十八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
第十九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发现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违规使用党和国家形象标识或者假冒国家机关名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的,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相关许可等情况进行核验;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
第二十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
第二十一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 。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
第二十三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
第二十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国家网信办: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