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从虚拟财产权到大数据杀熟,数字侵权将走向何方?( 二 )


所有有了运营商客服“经核实存在不良、违规操作”不教而诛的经典回复 , 有了打车软件“同一个地点 , 不同收费”大数据杀熟的店大欺客 。
我们可以看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已经禁止大数据杀熟这种行为 ,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 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 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数据运营商出于对利润的追逐 , 根据消费者不同的消费能力进行差异化的定价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价格歧视” 。
而数据运营商通过利用其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 分析掌握消费偏好 , 在“大数据杀熟”与“价格歧视”得到层叠 , 重构数据应用与经济定价的底层逻辑 。
虽然有了法律对大数据杀熟的强制禁止 , 但大数据杀熟真的消失了吗?其实不然 , 大数据杀熟因其已经在底层逻辑构建了坚实的基础 , 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层现出来 。
比如你刚搜了下手机排行 , 打开购物平台立马给你推送各类手机 , 而这手机价格又刚刚好是你能承受的 , 或者掂掂脚尖能够得上的 。
因此 , 要想避免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行为 , 必须明确数据产权主体 , 从根源上厘清网络空间数据的边界 , 斩断其不断增生的模糊的外部附庸 。
法不明则不治 , 令不严则不行 , 规范数字产权任重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