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新电商”平台发展会员销售化妆品是否一定构成传销犯罪?( 二 )


传销犯罪则不同 , 传销犯罪是一种诈骗性质的犯罪 , 最终目的是以传销手段骗取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而不是以传销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并赚取经营收益 。
可以看出 , 我国法律对于传销的界定分为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 。 如果行为人通过“新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 , 为了追求快速推广产品而采用的传销模式 , 最终赚取的是销售化妆品的合理利润 , 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从事的传销与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 应认定为经营型传销 。 反之 , 如果行为人通过“新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并不是为了赚取合理利润 , 而是将化妆品作为传销道具以骗取明显超过化妆品价值的他人财物 , 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型传销 , 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因此 , 行为人通过“新电商”平台发展会员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 不一定构成传销犯罪 。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赚取销售化妆品的利润 , 客观上采取了发展下线、层级返利或团队计酬的行为 , 则总体而言此类传销行为应归为经营型传销 , 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借用“新电商”的名义 , 以销售化妆品作为掩饰 , 本质上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 , 则应当认定为诈骗型传销 , 构成传销犯罪 。
接下来的问题是 , 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看起来都具有经营性 , 又该如何具体区分究竟是经营性传销还是诈骗型传销?这一问题 , 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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