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侵权|亚马逊通侵犯AWS商标专用权,被判赔逾7672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再使用“AWS”标识,并赔偿原告7646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万元,合计76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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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过程
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炎黄盈动”)成立于2003年,“AWS”是炎黄盈动的核心品牌,2004年,炎黄盈动就申请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多个服务上注册“AWS”商标,于2008年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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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云计算大品牌,亚马逊在2006年开始研发云计算,并推出了AWS品牌,在全球190多个国家使用了AWS做为其云计算的品牌。其进入中国市场则是在2014年,为了合规发展,亚马逊在中国与持有相关电信牌照的本地合作伙伴开展技术合作,并开设中国(北京)区域和中国 (宁夏)区域是两个提供服务的 AWS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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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亚马逊通”)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环新网”)签订合同。亚马逊授权光环新网基于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在中国境内提供并运营北京区域的亚马逊云技术及相关服务(AWS 云服务)。
2018年7月,炎黄盈动起诉亚马逊通、光环新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AWS”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炎黄盈动诉称,亚马逊通与光环新网未经许可使用炎黄盈动持有的注册商标“AWS”标识经营云计算服务,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商业行为中使用“AWS”或与之近似的标识,赔偿经济损失3亿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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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4249189号、第8967031号和第8967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AWS”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二、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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