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flix|在互联网世界中,数据就是权力( 四 )


由此我们推演到数据产权上,言论是一种信息,也是一种数据。这种数据的产权,从人权中衍生出来,因而归属个人。同时,我们个人生命与身体信息如脸部数据,以及由生命与身体衍生出的数据,如足迹、手印、个人身份等,均归属个人。
个人的指纹、脸部信息,以及“足迹”数据,不能被平台及任何人随意收集和滥用。这里主要讲“足迹”,我们逛超市走到哪里、拿了什么物品,都会留下“足迹”;同理,我们在互联网平台上购物、打车、搜索,也会留下“足迹”。这些“足迹”归属个人所有,超市和互联网平台不能偷拍、偷录和收集。要注意,互联网平台大量搜集的个人数据便是该类非结构性数据。
在交易中,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增加安全性和信任感,我们会“让渡”出一部分个人信息,如住酒店登记身份证,乘机脸部识别安检。对方收集了个人数据,但这些数据的产权依然归属个人。而且,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仅限本次交易使用,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另作它用。比如我们在签署合同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都会注明“仅限于本合约”或“复印无效”。又如,超市和互联网平台处于公共安全的角度实施必要的广义的监控,超市的摄像头监控盗窃和火情,互联网平台算法监控毒品、色情和枪支交易。这也是用户“让渡”了部分个人信息以换取更加安全的交易环境。
接下来的是交易产生的数据。交易产生的数据,比如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付款周期及合约信息,不一定是个人单独创造的,还可能是交易双方或多方共同完成的。比如我从卓越世纪打滴滴到海岸城,这笔交易会产生价格、时间、线路等数据,这些数据由我、接单司机和滴滴平台协作产生。那么,交易产生的数据归谁所有?
按照上述罗斯巴德的逻辑,交易产生的数据归属交易双方或参与多方共同所有。这类数据的处理比较灵活,通常由双方或多方约定。比如一家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交易双方可能选择公开具体交易信息,试图引起市场的关注。通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人愿意公开价格,但不公开交易个人信息。比如,如股票交易市场,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笔交易的价格,但是无法知晓交易对象及更多个人信息。
关键问题来了,互联网平台共享交易数据的产权,是否可以随意使用交易数据?
交易数据产生于当下交易,也仅限于用于当下交易与一般性统计——经营和财务数据统计。所谓一般性统计,互联网平台可以统计交易数据做销售预测,如本月泳衣销量上升,需要备多少货。但是,没有个人授权或多方协商一致同意,互联网平台不能将某次交易数据另作它用,如算法营销。
有个真实案例,美国一男子闯入一家 Target 店铺,对着经理大吼:“你们竟然给我 17 岁的女儿发婴儿尿片和童车的优惠券,她才 17 岁啊!”一头雾水的店铺经理连忙向对方道歉。可一个月后,该男子发现女儿的确怀孕了。事实上,Target采用了一套数据挖掘系统实施算法营销。他女儿曾在Target 店铺购买与怀孕相关的产品,Target使用了这次交易的数据给其建立了一个孕期算法推销以及未来几年的婴幼儿算法推销。
这个案例的问题在哪?主要是孕妇的一次交易数据,在没有其授权的情况下被商家另作它用。如果个人数据被禁止获取,以及交易数据又被限制使用,那么互联网平台像线下商家一样很难实现数据侵占和实施大数据杀熟。
从自然法的角度去界定数据产权,逻辑会更加清晰和过硬。如今的互联网技术完全可以实现数据产权私用化,个人数据储存在用户个人手机、汽车或云端。只要不收集非结构性数据,个人数据量并不大,个人也可以选择删除,或者购买空间存储。最重要的是,国家应该依据数据产权归属的正当性,出台法律确定数据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