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政策一览

受理条件:(1)申请人系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2)(外)祖父母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解决一名(外)孙子女;(3)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目前在我局备案的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土资源部、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公司);(5)母亲原系本市户口,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现母亲未恢复本市户口;(6)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7)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
【北京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政策一览】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时签名);(2)申请人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父母由内地调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籍贯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须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5)申请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6)(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查档证明;(7)申请人父母在守岛部队、实验基地和总参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将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处的,要有师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8)父、母在国外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持外国护照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确认国籍后申请办理;母亲户口在京注销证明;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证明;(9)(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