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者,因为它不是人

美国联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者,因为它不是人】近日 , 美国联邦法官LeonieBrikema裁定:根据《专利法》 , 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者 。 LeonieBrikema在裁决书中表示 , 法律仅允许“个人”(individual)拥有专利 , 人类属于“个人” , 机器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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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美国人工智能专家史蒂芬·L·泰勒(StephenL.THALER)博士提起 , 其认为人工智能系统DABUS(DevicefortheAutonomousBootstrappingofUnifiedSentience , 统一感知自动引导设备)产出了NeuralFlame(一种以新颖且富有创意的方式闪烁以吸引注意力的警示灯)和FractalContainer(一种基于分形几何的饮料容器) , 应该允许其被列为专利中的发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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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US发明的分形食品容器 , 有利堆叠与机械手臂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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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特定模式模仿人类神经活动、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灯 。
本次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的裁定是针对Thaler在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后 , 于2021年8月6日向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 。
Thaler提出 , 他申请此专利就是想得到一个正式声明 , 即专利申请不应该在没有自然人参与的时候就被拒绝 , “当人工智能满足发明人的标准时 , 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申请应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 。
在诉讼中 , Thaler称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该采纳国家专利计划委员会(NationalPatentPlanningCommission)1943年一份报告中的原则“专利性应根据对技术进步的客观贡献决定 , 而不是主观地由完成发明的过程来确定” , 促使美国的专利系统向现代模式转变 。
而法官Brikema则表示 , “对于AI机器在专利法下是否有资格成为创作者 , 明确的答案就是‘不行’” 。 他认为 ,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 未来AI细致复杂的程度可能可以媲美公认的发明人资格 , 但“这样的时刻尚未到来 。 一旦时机来临 , 将由国会决定如何扩大专利法的适用范围” 。
DABUS是美国人工智能专家Thaler研发的具有人工而非生物的神经网络AI系统 , 其能够将简单的概念自主地组合成更复杂的概念 , 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记忆 , 并最终表达这些想法的预期结果 。 换句话说 , DABUS具有类似于人脑的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创作能力 , 通过其内部存储的大量数据以及类似于人脑的智能运算体系 , DABUS能够独立地形成新的发明创造 , 产生人类预期之外的创造性成果 。
Thaler近期分别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等提交专利申请 , 称它们的发明人是“DABUSAI” 。 此前 , 这项申请在英国、欧洲基本上都以DABUS不是自然人为由被拒 。 2021年7月29日 , 此项申请在南非被批准 , 成为人工智能发明者的世界首项专利 。
在澳大利亚专利局 , 此项申请也被驳回 。 但其后专利申请人诉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 在2021年7月底发布的判决书中 ,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DABUS为专利发明人 。 该名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在我看来 , 根据法律规定 , 发明者可以是人工智慧系统或装置 。 这与专利法规定一致 , 也符合推动创新的精神 。 ”目前 , 澳大利亚专利局还在再次申诉中 。
在中国 , 据“DABUS”案件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公司称 ,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就DABUS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签发了补正通知书 , 指出将DABUS作为发明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