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不到两年的商标想“碰瓷”持有了23年的域名?专家:拒绝!( 二 )


2、被投诉人声称其于1998年获得争议域名 。 如果这种说法是真的 , 那么投诉人必须证明其在1998年或之前就已经拥有PTP服务标志的合法权益 , 但本案中投诉人显然很晚才开始使用PTP服务标志 。 因此 , 被投诉人不可能对投诉人的商标怀有恶意 。 所以 , 对于本条要素的主要举证责任落在投诉人身上 , 但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利的证据来反驳 , 未能按照政策要求承担和完成举证责任 。
因此 ,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 。
综上所述 , 由于投诉人未能满足仲裁的全部三个要素 , 本次仲裁被拒绝 , 争议域名仍由被投诉人持有 。
总结:
这个案例给我感觉就是“碰瓷”的 , 一个去年才注册的商标就去仲裁别人持有了23年的域名 , 多少有点过分了 , 显然是不可能会成功的(除非持有人侵权他们品牌) 。 然后 , 这投诉人更过分的是他给持有人报了个1000美元(约合人民币6371元)的价格 , 别人很客气的给他回了邮件拒绝 , 他反过来说人家卖的贵 , 所以是恶意注册 。 很过分!太过分了!三字母他报一千美元!还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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