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招标金额规定,货物招标和工程招标的区别

对于单个建设项目,不建议采用单价招标方式进行货物招标采购 。招标单价与招标对象数量有关 。一般规律是数量多单价低,数量不确定投标人很难报出合理的单价 。此外,单个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不同于经营性材料的采购,一般采用包干合同进行招标,即招标程序应在确定招标标的数量和技术规格后开始,中标合同为固定包干合同 。因此,投标人单纯采用单价投标是不公平、不科学、不合理的 。今天,中国招标网列举了工程物资采购招标中投标人经常提出的异议,以及三种方法教你如何有效提高物资采购招标 。让我们来看看 。

物资采购招标金额规定,货物招标和工程招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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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中,投标人常现4大异议:
1、工程货物采供过往业绩真实性有待验证
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等预约合同作为本合同的履约证明,因此中标人的相关中标信息经公告后遭到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反对 。更有甚者,通过假冒、冒用等非法手段满足投标中类似表现的要求,导致相关投标人实名举报投诉 。可想而知,其社会效益远低于预期 。
 2、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并非投标人代表
现实中,偶尔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并不是真正的投标人工作人员 。比如实际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租用他人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 。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因此,当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候选人时,往往会引发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反对和投诉 。
3、投标人是经销商而非招标要求的代理商
在建筑材料采购招标活动中,有时某供应商的投标人是某建筑材料产品的经销商,而不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产品的代理人,导致异议 。那么什么样的供应商才能算是某个产品的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呢?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经销一般指经销商与制造商或供应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买卖指定商品 。在其分销情况下,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存在贸易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拥有商品所有权),在指定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转售,获得经营利润 。业务活动不受供应商的限制或更少 。代理机构在《民法通则》第63条中对代理进行了解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对委托代理的解释是:“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
所谓建材行业的代理人,一般理解为接受他人委托,在行业执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或订立交易的总代理人 。其以委托人即生产供应商的名义承揽销售,获取佣金(提成)等费用,并不拥有其代理产品的所有权,相关经营活动受供应商的指导和限制 。从上述业内两者的认知可以看出,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由此可见,参与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提出的投标人是其产品的经销商而不是代理人的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相关代理人的要求,是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 。
4、投标人投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弄虚作假
部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经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评标时评价投标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依据 。目前,由于投标人和评审人员对此重视不够,此外
一些投标人为了给企业“增信”,采取任何手段进行欺诈和“粉饰”,如篡改实际业务金额、减少支出或扩大利润金额等 。导致招标文件中财务报表显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不一致的现象 。故事发生后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依法投诉需要驳回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就不足为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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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金额规定,货物招标和工程招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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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中,投标人经常出现的异议有三个方法教你有效改进货物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一个方法:招标人健全异议管理规章促进诚信建设
应该建立健全采购招投标的异议与投诉管理规章,如建立采购招标投标异议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异议投诉处理资料归档制度、专家参与采购招投标异议问题民主汇审制度以及异议问题处理结果公示与公告制度,主动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 。作为招标人应该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努力营造“事事现三公、处处讲诚信”的法制氛围;同时设定招标投标责任主体的“一事不公事事受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责任链条 。从而实现所有采购招投标人“从可能不诚信走向不可不诚信;再由不可不诚信转为不敢不诚信;最终由不敢不诚信上升为不愿不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终级诚信追求目标 。
第二个方法:采招全程跟踪调研适时纠改并集优推进
目前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招标全过程尚缺少跟踪调研与监管机制,常常有些标前呈现的问题,直至标后工作评估时才能知晓与处理,当然已无法改变既成事实,所以有的同样问题还会在同类项目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重复出现 。如何才能及时主动发现问题?适时予以纠正整改并集优加以推进?我们认为可以推行采购招标全过程的跟踪调研与监管制度,从标前阶段开始(采购工作酝酿起)至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止 。通过全过程各环节的直接或者间接了解、适时召集相关人员座谈、外加事后分发调查表等方式调研现实存在问题并监督其整改,集聚众长克服所短、科学比较选优推进 。
第三个方法:精准防控评标与代理系统内“灯下黑”
分析相关投诉人所投诉的问题,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合同业绩造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虚假等,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样的问题:作为需要保密的评委评标后才能知道的问题及提供佐证的投标文件内容资料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是否存在采招专业系统内“灯下黑”的问题?所谓“灯下黑”即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事物和事件没有看见和察觉 。
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相关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与重点防范,同时采取必要的管理与技术措施,用精准监控来防患未然 。其依据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此外,还涉及到《招标投标法》的第22条、38条相关内容要求并有待强化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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