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新规2021 创业板亏损退市新规定


创业板退市新规2021 创业板亏损退市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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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观察网 采访人员 郑一真's资本市场迎来了新的退市规定,标准更加严格 。2020年12月31日,深交所、上交所同时发布退市新规,修订后的退市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注册制下,a股得到了很大的扩张 。在退市制度不完善的限制下,a股只能进出,退市率明显低于成熟市场 。本次修订推动股价、市值等退市指标发挥更大作用;重点考虑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清仓;明确、细化具体标准,增强规范操作的可操作性和重大违法退市标准 。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最终完善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解决了此前市场批评财务造假标准过低的问题 。康美医药连续两年在造假标准下触及退市标准,年度造假超过当年披露利润的50%,累计超过5亿元 。第二大变化是新增“扣除非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合并财务退市指标时,修订后的新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更准确地刻画了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 。
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交易指标、规范和重大违法类别的退市标准,取消了各板块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了扣除非净利润和1亿营业收入的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定“3亿市值”标准;提高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等的详细认定 。同时,根据《证券法》新规,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优化退市整理期,提高退市效率 。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关键基础制度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必然需要进出口双方的顺畅准入,从而形成市场生态的良性循环 。目前,科创板设立、试点注册制和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均已顺利落地 。在拓宽前端入口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快畅通出口,这既是化解上市公司股票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优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
具体来看,新规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做了以下修改:
在退市标准方面,本次修订首先优化了《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部分的行文风格,根据退市情况将原有的按照退市链接调整为分节规定,即按照退市情况类别分为交易类、金融类、监管类、重大违法类四种强制退市类型和主动退市情况,并根据每一个退市情况分节提供相应的退市情况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 。
其次,本次修订完善了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一是财务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较低 。合并财务指标1亿元,同时对于因财务指标被警示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交叉应用下一年度的财务指标;二是交易指标方面,将原面值退市指标修订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增加“证券交易所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指标;第三,就规范性而言
在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订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指标后将终止上市;二是取消退市期间的退市情形 。退市期首日没有限制,退市期交易时限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三是重大违法退市连续中止时间点将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起顺延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做了如下调整:
首先,针对市场此前批评的金融欺诈标准过于宽松,此次修订改善了
>“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 。调整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若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要连续三年造假,且每年造假都超过当年对外披露的利润的100%,且累计超过10亿元,才触及退市标准 。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目的是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 。在适用这个指标时,上市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 。有建议指出,该项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难度,难以判断哪些收入应被扣除 。有鉴于此,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有建议认为,应强化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限制 。经研究,采纳此项建议,明确了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自1999年《证券法》初步确立退市制度框架以来,证监会先后进行了4次退市制度改革,建立了与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相对完整的退市规则体系 。但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退市不系统、不坚决、不彻底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年均退市率仍然偏低 。一些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严重制约资源配置效率;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没有及时出清,扰乱了市场秩序 。市场约束尚未有效发挥作用,交易类退市、主动退市案例不多,退市渠道较为单一 。
自2014年证监会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完善重大违法退市规则以来,先后有博元投资、欣泰电气、长生生物、金亚科技、康得新、千山药机等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退市等标准已退市或启动退市程序 。本次在保留原有情形、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条款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无论公司造假金额大小,造假年限长短,只要触及相应指标,都将予以坚决出清 。
2019年以来,有48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退出,其中强制退市26家,是之前6年强制退市数量总和的2倍多,创历史新高 。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 。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错必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过罚相当,要实事求是,辩证、系统地考量上述关系 。沪深证券交易所落实改革要求,合理设置退市标准,既充分发挥退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又与整个监管体系有机结合,综合利用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工具,在尽量减小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体化追责 。今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 。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证监会正在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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