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规则 注册制创业板新股申购规则

采访人员约翰杨
针对部分线下投资者“抱团报价”、新股定价中干扰发行秩序等新问题,证监会已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8月6日,证监会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的意见,拟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取消IPO定价与认购安排、投资者风险专项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平衡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博弈平衡,提高发行效率 。
证监会就修改部分条款征求意见
8月6日晚,证监会官网显示,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更加均衡的博弈,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发挥有效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
公告显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IPO市场化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询价、定价、配售主体,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
证监会表示,针对部分线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因“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被做空上市的情况 。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建议适当优化《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定价与认购安排、投资者风险专项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平衡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
具体而言,修订条款如下: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
一是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
二是发行价格超过线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后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低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剔除最高报价后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 。
三是发行价格超过海外市场价格 。
第四,发行人尚未盈利 。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下一步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和创业板IPO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承销机制 。
降低报价集中度,维护良好的分销秩序
注册制试点以来,逐步建立起以机构投资者为询价、定价、配售主体,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化承销机制 。目前新股发行总体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情况:部分IPO市盈率下降,无募资项目增多;部分线下投资者专注于策略和轻研究,被做空上市为“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定价的估值范围与投资报告存在较大偏差,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报告未能充分发挥定价的引导作用 。
《投资快报》采访人员注意到,7月新股读本文化上市备受市场关注,该股发行价创创业板开市以来新低1.55元,但涨幅
不审慎不客观,其内控合规流程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还可能存在打听报价、串通报价等行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
近期,上交所开展了网下询价合规情况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对6家资产管理机构予以监管警示;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公布对11家报价机构采取自律措施,包括暂停网下投资者资格 。
据了解,针对“抱团报价”,证监会有关部门、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将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良好发行秩序 。
一方面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 。
另一方面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创业板注册制规则 注册制创业板新股申购规则】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目前部分询价机构存在联合压低IPO发行价格的行为,此次拟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市场化改革思路,是对“抱团报价”的有效回应,也将为下一步全市场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