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UDRP程序中的被投诉人最有资格维护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 因此在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后 , 该要素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 。
被投诉人证明了他自1995年开始 , 就一直有参与到争议域名的注册和维护中来 , 并附有与注册服务商的交易信函等文件 , 域名始终存在于被投诉人的个人账户中 , 并且被投诉人会将争议域名用于各类公司业务 , 而他通常在这些公司中担任技术官员 。 尽管投诉人猜测该域名可能是继承了Lumainc公司的资产 , 但并没有提供实质的证据 。
记录显示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长期的优先合法权益 , 并且被投诉人在本次纠纷发生前已将其用于善意目的 。
根据相关规则 , 小组专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根据第三要素“是否恶意注册/使用”来进行是否拥有合法权益的佐证 。 所以 , 关于第二要素判断放在第三要素之后 。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1、投诉人认为 , 从域名历史记录来看 , 必须将被投诉人视为在2016年11月注册的域名 , 这在投诉人使用和注册LUMA商标权很久之后 。 但这个说法并没有得到仲裁小组的支持;
2、小组认为投诉人的商标仅在2018年2月才注册 , 在此之前并没有 。 所以小组认可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 因为他自1995年以来一直都在管理和续费争议域名 , 无论如何都能够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原始注册人;
3、回过头来佐证第二要素 , 专家小组虽然没有发现被投诉人目前有将争议域名用在商业用途 , 但在1995年和2014~2018年期间 , 被投诉人参与了名称为“Luma”的公司 , 并将域名短暂用于网站和电子邮件 , 因此被投诉人完全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争议域名 , 这与其它任何商标无关 。
综上所述 , 投诉人没有达成所有三个要素 , 仲裁失败 , 被投诉人继续保留域名 。
总结:
小胖觉得过分了!尤其是投诉人那句“必须将被投诉人视为在2016年11月注册的域名”这就很迷惑 , 别人从1995年就一直持有到现在的域名为什么要按照这个时间来算?仅仅是因为别人在这个时间点隐藏了whois信息?如果这样都行的话 , 那所有域名都是可以仲裁的了 。 所以 , 这个仲裁申请在小胖看来从一开始就是无理取闹 , 不可能成的 。 不过 , 小胖在查询luma.com这个域名时发现 , 在2022年1月10日有过更新 , 但还没有被启用 , 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 有待进一步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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