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
文章插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倾斜性保护原则
经济学家认为,当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之时,必须经由法律制度的介入,重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走向平等,这是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原则普遍适用于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问题的具体表现 。
表面上,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的契约行为,但实质上,由于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并且随着金融和科技更紧密地结合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实力的壮大,这种弱势地位会更加明显 。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打破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依法行政的公法原则的适用性,只能对其采取倾斜性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以及顺畅消费者纠纷解决的途径,从而增强消费者的话语权和实力,使其在交易中可以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相抗衡 。
在法经济学中,这也就是一个重新界定产权的过程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原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立法程序是法律制度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本文认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只能体现在立法或者制度制定过程中,不宜涉及司法或者执法过程 。因倾斜性保护适用于司法或者执法过程中会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司法或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影响社会大众对法律稳定性的预期,反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实效;
其次,倾斜性保护的标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核心权利,而对于超出这些范围的内容,属于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市场行为,应该依赖交易主体的自我判断,不应对其做出过多限制 。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属于金融行为,制度保障只能消除影响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因素,而不可能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一定获益 。同时,倾斜性保护只针对诚实守约的消费者,对于故意不履约、不守信的消费者,应排除倾斜性保护原则下相关规定的适用 。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什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倾斜性保护应该是全面的 。科斯认为,有效率的产权划分必须具备界定清晰和属性完备的特点,我们在进行制度安排的时候必须尽可能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依靠完备的保障制度,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并且,因当前制度缺乏有效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持续受损,监管机关在对受损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治标不治本,这个问题解决了,下个问题还会出现,所以,倾斜性保护的制度构建必须进行通盘考虑,尽量使之可以全面覆盖 。
(二)适度保障原则
倾斜性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但如果倾斜的程度控制不当,会产生新的不平衡问题 。因此,在倾斜性保护原则之后,我们需要增加适度保障原则作为补充,这也正是对法律制度的安全、秩序、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的必然选择 。
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斜性保护过当,会引发众多不利后果 。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看,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意味着其应负担更多的义务,这势必会加重平台负担,增加营业成本或减少收入 。如果这种情况大幅减少平台收入甚至使其无利可图,会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风险,减少其持续经营的意愿,这些会导致金融服务质量的降低甚至互联网金融服务供给的减少,最终影响消费者金融权益的实现,损害经济的效率;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的制度保障会使其得到正常权益之外的利益,不仅损害社会分配的公平,而且可能使消费者在交易中放松警惕,减少审慎交易的意愿,甚至会诱发道德风险,这些同样会导致经济的低效 。
适度保障原则要求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适度控制 。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金融交易存在,必然有相应的金融风险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目的是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不应该是消灭风险 。如果要彻底消灭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必然要取缔所有互联网金融业态,这明显是不现实的,也是逆金融发展潮流的 。
目前我国监管机关存在想要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过度保障消费者的保守主义思维,比如,鉴于网络借贷业态的风险过高,损害了大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系列负面的社会经济影响,国家于2020年末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此种互联网金融业态 。这种行为虽然消灭了相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但也使活跃的民间投融资渠道陷入沉寂,虽然人民银行组织其下属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但是由于其中心化的金融服务方式,融资的效率与服务的广度根本无法与网络借贷相比,“长尾人群”的投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这种极端行为就没有遵循适当保护的原则,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
所以,在保护消费者的时候,要具备正确的风险意识,正确看待以及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利用制度手段化解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的不利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合理水平 。适度保障也包括对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有差别保障的意涵 。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整体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应该根据发展水平、交易模式、风险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态作出区分,对其消费者实行有差异的保护政策 。因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业务可能有较大差别,针对不同业态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会使相关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承担适当的义务,避免负担过重,同时给予消费者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有效平衡其弱势地位,这些有利于公平和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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