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予以撤销】
王某与郑某原系夫妻感情,婚后有一子 。2011年9月,由于感情不和,彼此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承诺: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王某支付赡养费900元/月;他们同意将夫妻共同赠送每栋商住楼,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2年6月,王某悔约并拒绝过户,诉至法院撤销对婚生子相关财产的赠与 。
庭审中,王辩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归孩子所有,本质上是双方对孩子的财产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资产权力迁移前撤销赠与,目前房产尚未转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法院认为理认为,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财产赠与条款的撤销不可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被告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才能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然后裁定驳回王的请求 。
律师评价:本案的关键异议在于如何判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 。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规定不仅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而且具有财产关系的特点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解决房屋问题,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等条款形成整体离婚协议,所有房屋归子女的协议都依赖于消除婚姻关系,包括身份关系特征,不同于一般纯粹的财产赠与 。因此,婚姻、收留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简单地纳入《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
2离婚时,双方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遗憾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点取决于其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不能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应当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男女双方根据离婚原因赠与资产是当事人的真正意图,不违反法律要求,对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后悔方没有准确的证据证明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则不应根据规定进行变更或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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