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结合实际情况 ,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跟着小边一起学习吧!阅读以下内容后 , 它将对您有所帮助 。
一、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 , 一方隐瞒、迁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伪造债务 , 试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隐瞒、迁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假冒债务的一方 。离婚后 , 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二、最大人民法院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若干问题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被告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因执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悔改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后 , 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 ,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
第十条被告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下列情形: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不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付款 , 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 。
适用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下列资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应当拥有:
(一)一方以财产投资取得的利润;
(二)双方具体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公积金;
(三)双方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具体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 。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利润 ,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具体财产收入 。
第十三条军人死伤保障金、伤残补助金、药品生活补助费属于财产 。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 , 涉及以士兵名义分配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 夫妻婚姻关系的期限乘以年平均值 , 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上述年平均值是指按实际期限分配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 。具体期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第十五条夫妻在共同财产中分割个股、债务卷、投资基金份额等商业票据及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 , 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总数按比例分配 。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 , 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 , 另一方不是企业股东的 ,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解决:
(1)夫妻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 ,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 其他股东决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额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 , 半数以上股东不愿转让 , 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资产 。半数以上股东不愿转让或者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 , 视为允许转让 , 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
用于确认前款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允许的证据 , 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 , 也可以是被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 , 涉及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注资夫妻共同财产 , 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 , 夫妻协商一致 , 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 , 按照下列情形解决:
(一)其他合伙人同意的 , 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出让 , 在同等条件下履行优先受让权的 , 可以分割出让所得资产;
(3)其他合伙人不愿转让或者不履行优先受让权 , 但允许合伙人退还合伙人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 可以分割退还的资产;
(4)其他合伙人既不愿意出让 , 也不履行优先受让权 , 也不愿意退还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的 , 视为整体合伙人允许出让 , 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独资的 , 人民法院在独资中分割共同财产时 ,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解决:
(一)一方认为经营公司的 , 在评估企业资产后 , 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2)双方均认为经营公司的 , 在双方出价的前提下 , 由公司一方赔偿另一方;
(三)双方不愿经营公司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 以一方名义备案的 ,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条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解决:
(一)双方均认为房屋产权并允许出价取得的 , 应当予以准予;
(2)一方认为房屋产权的 ,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价格市场对房屋进行评估 , 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三)对方不认为房屋产权的 ,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 分割所得价款 。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 , 双方对未取得使用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 , 协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房屋所有权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当事人申请 。
被告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完全使用权后 , 有争议的 , 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被告婚前父母为对方买房出资的 , 注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 但父母已经决定给对方的除外 。
被告婚后 , 父母为对方买房出资的 , 注资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 , 但父母已确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婚前个人债务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务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
第二十四条债务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 , 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和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决、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 , 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 。
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债权债务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 , 存活一方应当连带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 。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 ,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但当事人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已经决定放弃这一要求 , 或者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 , 不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在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明确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
以上文章详细介绍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解释 , 我相信您已经了解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 并期待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 ,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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