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D2021-3512
摘要:本次的争议域名Harima.com是投资人Mike Mann于2008年以9888美元(约合人民币62626元)的价格收购 , 之后一直标价29888美元(约合人民币189298元)出售 , 而经过这一次仲裁之后 , 有圈内人发现harima.com解析的出售页上已经把价格标成了1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33.36万) 。
争议域名:
harima.com注册于1998年11月25日 , 所在注册商为eNomLLC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日本Harima Chemicals GroupInc.(一家上市公司)
2、被投诉人是美国域名投资大佬Mike Mann(迈克·曼恩) , 也就是我们之前文章中提到手上有30万个域名那位 。
程序历史
2021年10月22日 , 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申诉;当天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注册服务商发送了验证请求 , 并在同一天收到回复和争议域名当前实际持有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2021年11月1日 , 中心向投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 提供了争议域名当前实际持有人的信息 , 并要求其对投诉书进行修改;
2021年11月5日 , 投诉人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诉书;
2021年11月18日 , 中心正式通知当事人双方仲裁程序已经启动 , 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所有相关通知和文件 , 要求其在2021年12月8日前进行回复 。
2021年12月13日 , 被投诉人在自己要求的延长期内提交了答复 。
2022年1月17日 , 唯一小组专家阿森·阿列克谢耶夫在宣读宣言后 , 正式开始本案审理 。
双方争论
A.投诉人
1、投诉人声称 , 自己的HARIMA商标在美国拥有合法权益 , 其指出早在1980年就在美国建立了基地 , 自1996年以来他就一直将其商标用于全球公司网站;
2、投诉人声称 , 自己1997年在全球净销售额为230万美元 , 美国占比7%;
3、投诉人声称 , 争议域名包含了其整个商标 , 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4、投诉人声称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法权益 , 因为被投诉人主要从事大量的域名销售业务 , 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就是准备将其出售给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 ,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假定争议域名是没有任何善意注册的理由;
5、投诉人声称 , 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HARIMA商标 , 在1998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 , 他应该能够使用在线数据库轻松发现HARIMA商标 , 但他并没有 。
B. 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声称 , 投诉人未能履行其对本政策所有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2、被投诉人声称 , 投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持有HARIMA商标的有效注册信息 。 投诉人说其在美国拥有普通法商标权利 , 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性的证据证明他拥有此类权利 , 而Harima商标在中国的四次注册日期均在被投诉人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几年;
(根据资料 , 投诉人在文件中只提交了于2015年3月14日~2016年4月28日期间在中国注册的四个商标)
4、被投诉人声称 , 投诉人仅使用其公司商标和名称来仲裁不足以满足本政策的第4(a)(i)条规定;
5、被投诉人声称 , 他在争议域名中拥有合法权益 , 因为“Harima , 播磨”是日本一个具有重要文化历史的城镇名称 , 也是其一个省的前身 , 该域名属于具有描述性、地理和通用术语、常用短语的域名 , 并非投诉人品牌独有;
6、被投诉人声称 , 他通过自己的domainmarker.com平台向市场提供优质域名销售业务 , 每年销售超过1000个域名 , 而争议域名是其在2008年收购的 , 目前解析为一个出售页面 , 该页面完整地标注了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 该页面也不存在任何付费或免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 , 由于该页面属于被投诉人 , 因此可以说从未用于提供任何与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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