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刑罚体系如何完善 赌博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赌博罪刑罚体系如何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罪责刑相当即赌博犯罪刑法体系重构的原则
许多“豪赌”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我国社会风俗和秩序 。我国刑法对赌博罪规定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罚明显偏轻,不能满足威慑、改造罪犯的需要,所以应该提高赌博罪的法定刑 。另外,现实中各个具体案件的情节不同,赌博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危害程度也大不相同,如果对那些赌资巨大的赌博犯罪分子和赌资较小的赌博犯罪分子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处罚,拉不开法定刑上的差距,难以体现罪刑均衡性 。同时,法定最高刑偏低也不适应打击跨境赌博的需要 。境外赌博公司在我国边境线附近设立赌场,吸引、诱惑我国公民出境赌博,造成我国善良社会风俗的失落和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了我国利益,本应以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加以管辖 。但是赌博罪法定最高的“3年有期徒刑”与《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适用保护原则的限制性条件“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冲突,难以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 。所以,应增加“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幅度,同时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以适应打击赌博犯罪的需要 。
可见,赌博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为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 。”但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以及以赌博为业的情况确实有很大的差别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故对赌博罪中的不同行为分别设定不同的法定刑是完全必要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应分开设立“常习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罪”相应规定各自不同的量刑幅度,真正地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到实处 。其具体设置如下:常习赌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规定处罚 。
2提高赌博犯罪最高刑期,扩大赌博犯罪量刑幅度
如果将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规定在3年以上,则出境犯赌博罪就不再受刑法第7条的例外条款限制,这非常有利于遏制中国公民出境赌博,也可以避免国内资金在国外赌场流失,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在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该草案将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 。
3加大罚金刑在赌博犯罪中的应用幅度
明确罚金刑的比例和标准,加大罚金刑的应用幅度,对赌博犯罪来说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当原则 。其一,对于赌徒来说将面临罚金刑的处罚,使其认识到未赌先输,从而可以预防赌博犯罪 。其二,可以从经济上剥夺或削弱赌博者的财力 。其三,对实施赌博犯罪的单位,罚金是最恰当的处罚方式 。当然在加大罚金刑应用幅度的同时,应明确罚金刑的比例和标准,以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赌博罪刑罚体系如何完善 赌博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