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处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超过半个月 。但如何执行这两个要求,专业人士仍然感到荆棘丛生 。
由本报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杂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洪凡广住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法律沙龙控辩审三方谈,来自检察院、法院及其律师事务所的典范,深入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指出,激烈辩论的焦点仍然集中在社会各方关注的刑讯逼供问题上 。
被告是否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在法庭上被刑讯逼供的,是否应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有两种 。关键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也应承担证明责任 。否则,被告将提出刑讯逼供,阻碍庭审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宣传教育处处长徐永军表示,被告人的质证应包括何时何地址被刑讯逼供 。
被告或辩护人有质证责任吗?我对此持相反的看法 。全国法律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焦鹏说,这两个要求的属性相当于一个法律规定,不能授予义务,这是一个很大的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一个分析,如果被告给出非法质证的时间、地址、现场情况和人员,如何判断这种描述?我认为这表明了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我有权辩护,我有权说这件事不是我在法庭审判中做的,也不是检察官说的,但这只需要解释原因,这不是起诉的想法 。如果是起诉认为,那就是承担刑事责任 。
海淀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金毅认为,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检方不提供录音录像,侦查人员不出庭怎么办?换句话说,被告提出被刑讯逼供并带来证据 。检察官如何证明侦查行为合法?
当检察官在法庭上遭受证据突击时,检察官应该被允许推迟调查 。如果检察官不愿意提出,或者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应予以清除 。金毅说 。
违法言词的证据类别有多少?
在两个要求的描述中,哪些是非法言语证据?
我明白,非法言语证据的范围是刑讯逼供的言语证据,但如果有根据威协、欺骗、诱惑获得的证据,我们该怎么办?焦鹏说,在刑事诉讼法中,刑讯逼供、诱惑、威协、欺骗等方式明文禁止 。因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欺骗、诱惑等行为,仍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认为不是非法证据,因为两个要求中没有明确的例子 。
针对‘要求’中非法言语证据及其实物证据的范围,是本次‘要求’的重要不足 。北京律师杨照东说,尤其是言语证据的范畴,一句很简单的话——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除了法律分析,只是从文本的角度来看,等待一词背后的非法活动必须超过刑讯逼供:等待背后的单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肉体伤害造成的结论 。
应该说,多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侦查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这种以身体伤害的形式进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不多见 。但是,不允许睡觉的方法还是习惯了 。如果我们长时间不让你休息和入睡,我们会把它当作等字中包含的违法行为之一吗?例如,这些都应归纳为等字背后的非法行为 。如果他能优化到一定程度,采用不完整的情况,控制、辩护和审判不会造成太大的矛盾 。杨照东说 。
‘等待’实际上涵盖了扩大定义的可能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院副主任刘京华说,标准对证据合法性的验证和判断非常重要 。例如,在《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据收集的方式、内容、法律主体及其收集方式、程序是否合法提出了要求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军说:我的想法可能与每个人的认知有点不同 。在我看来,非法证据的认定应该在非法证据的程序上进行定义 。,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这两条规定来看,刑讯逼供、诱惑、欺骗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应当是违法言辞的证据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指出,虽然控制、审查和辩护对两个要求的实施细节有不同的看法,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仍受到高度赞扬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最大价值在于给出了程序法的概念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影响了人们对法庭审判的看法,也影响了对犯罪义务甚至非法禁令的一系列看法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 刑讯逼供之外还有哪些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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