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济南处理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律师


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诉讼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有利于儿童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利的角度,结合父母的育儿能力和育儿条件 。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不治之症的严重疾病,之共同生活;
(2)有抚养标准不断抚养的义务,而父方规定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济南处理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律师】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儿童与父亲生活,对儿童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的,可以批准 。
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规定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因其他原因做过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生活时间长,改变生长环境显著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儿童生活有利于儿童的发展,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生活在一起 。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规定子女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规定,有水平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可作为父母生活的优先标准 。
5父母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发生争执的,应当注意孩子的建议 。
6在有利于维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予以批准 。
7儿童抚养费金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压力水平和当地的具体生活水平明确 。
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支付 。压力较大的子女抚养费比例应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
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原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 。
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 。
8抚育费应经常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
9对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失踪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扣子女抚养费 。
10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子女与一方生活,由养育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但经核实,养育方的养育水平显著不能保证子女的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
11抚育费的支付期限,一般到孩子十八岁 。
16岁以上不满18岁,因劳动收入为基本收入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终止抚养费 。
12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仍有实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的;
(3)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要求 。
13生父与继母或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次抚养的继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一方收留的子女未表示抵制,与子女有事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由对方承担抚养费的压力;夫妻一方收留的子女总是反对的,离婚后由收留方抚养 。
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联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
16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乏力再次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该方仍有养育实力;
(4)必须变更其他正式依据的 。
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联系的,应当予以批准 。
18子女要求增加育儿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实力支付的,应予支持 。
(一)原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现实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生病、学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数额;
(3)应增加其他正规依据 。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一方私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争议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
20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判决暂由一方抚养 。
21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阻碍他人执行有效判决、判决、协商子女抚养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