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


案件回看:
张全(男)与小静(女)的父母商谈让二人结婚,因此,张全父母给小静家送去了彩礼 。但小静得知后,不愿意与张全完婚,并退还了礼物 。
某日晚,张全合谋其朋友在小静回家路上将小静阻拦,并不顾小静竭力抵抗,强制把小静送到异地,逼迫小静允许与其完婚 。次日零晨,公安人员拯救了小静,并把张全抓捕 。
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张全明知其父母给小静带去礼物后,小静不愿意与其完婚,并退还了礼物,仍伙同他人逼迫小静允许与其完婚,其行为形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遂判决被告张全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专家观点:
我国《婚姻法》要求公民具有婚姻自主权,严禁交易、包办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举动 。与其相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明确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婚姻自由给予维护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式干涉别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实际就侵害目标来讲,该罪的侵权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人体自由权 。从此案看,小静的父母未征求小静自己允许,即同意张全父母的请求,规定小静与张全完婚,而且接受张全家的彩礼,这明显是“父母包办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标准 。在《婚姻法》理论中,“父母包办婚姻”和送彩礼是受到排斥的,从不为此说明当事人对该婚姻的允许;相反,在一些特殊前提下,还会将父母包办和接受彩礼认定为干涉被告方婚姻自由的事实根据 。本案中,小静的父母不但取代小静表态,并且接受张全家给的彩礼,表明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 。小静为表明其回绝与张全结婚心态,将张全家所给的彩礼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张全选用抢婚的方法,限定小静身体自由,逼迫小静与其完婚,不但侵犯了小静婚姻自由的权力,也侵犯了小静身体自由的权力,合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点 。
目前,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依然存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仅仅个别现象 。由于侵权人仅有直接以暴力干涉别人的婚姻自由,才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假如侵权人干涉别人婚姻自由,只是局限在言辞和态度上,并未应用暴力,则不组成该罪 。据有关资料体现,我国某些少数民族有抢婚的风俗,做为衬托喜气氛围的方法,这类习俗变成当地一种风俗 。对于这类抢婚习俗,不应当做犯罪解决 。但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向女性求婚遭受拒绝后,便纠集一些人,用暴力方式把女性抢得自身家里,这已不属前面提到的“抢婚习俗”,对于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理应评定抢婚行为形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规惩处酷刑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