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对方的监护人资


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 。离婚后,未与子女同居的一方,监护人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者明显不利的,未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对方的监护人资格 。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二)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对方的监护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