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释意〕此条讲的是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用取保候审且不关押,一方面需要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由于原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的条件没作明文规定,结合实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的保证人各式各样,有些把在本地连固定住所和收入都没有的人做为保证人,有些保证人自己人身自由正受限制 。诸如此类的人出任保证人一方面极大地减少了做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本身就不具有作保证人的条件,因此压根起不了保证功效,使取保候审形式化 。因而,为了使取保候审便于操作,充分发挥保证人的功效,依据公检法机关的建议与实际工作需要,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增强了对保证人要求的要求 。
根据本条的规定,保证人要符合下列四个标准:1.“与此案无牵涉”,即与嫌疑人、被告所涉嫌的案件没有牵涉,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无法是本案的证人,不然,以其本身也是司法部门调研对象,就无法保证其切实履行保证责任 。
2“有能力执行保证责任”,这不仅是指保证人需要达到一定年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其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进行监管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这些 。倘若保证人讲的话被保证人压根就不听,保证人卧床不起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循取保候审责任乏力监管、催促,或是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举动无暇顾及这些,都不好说保证人“有能力执行保证责任” 。因而,是否有能力执行保证责任必须综合判断,而决不能光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执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
3“具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保证人要为被取保候审人担负保证责任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由于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定人身自由 。具有政治权利,是指具有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观点、出版、聚会、结果、游街、示威的自由;出任国家机关职位的权力;出任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假如之上权利没被夺走,即可觉得“具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一切夺走或是限定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没被采取任何夺走、限定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 。实际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控、拘留等刑罚处罚,没被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押拘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遭受治安拘留等惩罚 。这儿法律要求保证人不仅具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还得未受限制 。唯有如此,保证人才可能履行好保证责任 。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是指保证人被保证人住所地有自己长住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保证人有固定住所,便于维持他和司法部门的联系;有固定收益,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
仅有同时具有此条规定的以上四个要求的人,才有资格出任保证人 。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