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早已1999年8月23日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探讨根据,现予公布实施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管,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融合自治州具体,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履行侦察、检查、审理、监狱管理权力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于履行行政权力的部门赔偿费用的监管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应向赔偿要求人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要求人确定、应予赔偿或是不予赔偿的确认以及有关赔偿程序、赔偿费用标准的测算等,均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个财政单位依照财政管理机制分级压力及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每年明确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初具体收取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处理;当初节余的国家赔偿费用能够结转下年度应用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公司应用资金中支付,付款后30日内向平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危害,必须返还财产的,按照下列要求退还:
(一)资产并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退还;
(二)资产早已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向平级财政机关申请退还 。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是申请退还早已上缴财政的财产时,应根据详细情况,向平级财政机关给予以下文档或是文档团本;
(一)赔偿要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确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是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有意或是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规执行追索的建议或是确定;
(六)资产早已上缴财政的相关凭证;
(七)财政机关需要提供的许多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