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特种兵与女子交往致其怀孕后消失骗财骗色怎么处罚


一、仿冒特种兵与女人相处致其怀孕后消退
2015年4月,周某某假冒我国某军队特种兵现役军人“周炎豪”,穿着军服到龙海市东园镇某ktv唱歌,期间结识了受害人黄某 。周某某向黄某提供虚报士兵证,并编造自身在厦门运营婚纱店,其家人在开房产公司,为此获得黄某信赖,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在接着交往中,周某某根据编造其钱包丢失、母亲生病等理由,依次骗领黄某金钱 。直到黄某孕期,周某某才忽然“失踪” 。
但是周某某并未从此停手,而是以“周炎豪”身份再次诈骗 。今年2月,周某某根据微信群结识了陈某,他故技重施,骗领陈某财物总共6000余元 。陈某发现被骗后报案 。
二、 骗财骗色怎么处罚
《刑法》要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以或是单处罚金;数额极大或是有别的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是有别的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刑期或是无期,处以 罚款或是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要求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子实际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表述》要求及其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组成诈骗罪 。
本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块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本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极大” 。
本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尤其极大 。诈骗数额尤其极大是评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是一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是流窜作案伤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要素,严重危害生 产或是导致别的严重损失的;
(4)诈骗抗灾、抢险、防洪、优抚、救助、诊疗款物,造成重大 后果的;
(5)放纵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没法返还的;
(6)应用诈骗的财物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受害人身亡、神智不清或者其它严重危害的;
(9)具有别的严重情节的 。
企业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以企业名义执行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全部,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责以上人员的刑事处罚;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以上人员的刑事处罚 。
对一同诈骗犯罪,应该以侵权人参加一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侵权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违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规惩罚 。
早已下手推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侵权人信念之外的原因而未 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判罪并依 法惩罚 。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块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各自明确本地区实施的本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极大”,及其企业执行诈骗,追责有关人员刑事处罚,参考此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明确可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是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实际数额规范,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
【假冒特种兵与女子交往致其怀孕后消失骗财骗色怎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