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由于有透支作用而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 。使用信用卡时,刷卡人需及时还款透支额度,信用卡逾期未还钱的,有可能会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了犯罪人员假如自首,在并对量刑时会给与缓解酷刑 。那信用卡欠款自首步骤是怎样的?一起根据下列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
一、信用卡欠款被承担刑事责任的现象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用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款后超出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
法律根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运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领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运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废止的信用卡或是冒充别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方法进行行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里是犯罪工具,侵权人以信用卡做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按照特别法好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展信用卡行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处以二多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极大或是有别的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尤其极大或是有别的较为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刑期或是无期,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是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件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废止的信用卡的;
(三)冒充别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前述所指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是要求时限透支,而且经开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信用卡欠款自首流程是怎样的?】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防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实际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用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是要求时限透支,而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款后超出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很多透支,没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没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电话,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躲避还钱的;
(五)应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产,拒不归还的举动 。
恶意透支,数额在1多万元不满10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多万元不满100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尤其极大” 。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条件下用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是并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含复利、滞纳金、服务费等发卡行支付的花费 。
恶意透支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部门立案后法院裁定宣布前已还款所有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能够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还款所有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
二、信用卡欠款自首步骤
法律上针对投案的形式并无限制 。
依据前引法律条文第1条第2项的规定:嫌疑人向所属单位、城镇基层党建或者其它相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嫌疑人患病、伤或是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委托投案,或是先用信电投案的;罪刑并未被司法部门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相关机构或是司法部门讯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已的罪刑的;犯罪后逃走,被追捕、抓捕环节中,积极投案的;经查证确已打算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路上,被公安机关捕捉的,理应视作自动投案 。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嫌疑人积极,而是经亲友规劝、随同投案的;公安部门通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是亲友积极投案后,将嫌疑人带去投案的,也应该视作自动投案 。
法律对信用卡欠款自首步骤并没特殊规定 。被告方如果想要到自首,能直接到公安部门投案,交代案件的事实状况即可 。针对自首的犯罪人员,法律会给予缓解酷刑的处理 。但是,普通信用卡欠款并不能涉嫌犯罪,也无需投案自首,只需要和银行协商还款方法即可,那如果信用卡逾期不还而且有躲避催收行为的,可能涉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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