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 三 )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二具有大量注册商标并超过经营需要的恶意行为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 , 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
综上 , 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 , 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徐杭
付泽宇
2022年02月15日
【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