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

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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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

关于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2
第0000039624号申请人一:姚思为
申请人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某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19日对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我局予以受理 , 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 , 是申请人二的创始人及代表人物任正非先生的小女儿 , 其凭借自身努力年少成名 , 亦因与申请人二的联系备受公众关注 , 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被申请人并无设计“姚安娜”的合理创意来源 , 其还恶意注册了姚安娜女士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AN” , 具有复制和摹仿姚安娜女士姓名的故意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女士此类歌手、明星、时尚人士代言或主推的产品 , 已经形成商业惯例 , 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与姚安娜女士密切相关 , 从而损害了姚安娜女士的姓名权;三、姚安娜女士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 , 且有申请人二的创始人及代表人物任正非先生的背书 。 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一许可将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四、除争议商标外 , 被申请人还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 , 其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 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综上 , 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申请人一、二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姚安娜女士的介绍、媒体报道;
2、申请人二的发展历史、行业排名、所获荣誉、纳税证明及市场份额等证据材料;
3、任正非先生的所著书籍、所获荣誉、任正非先生就华为申请注册“姚安娜”商标进行道歉的资料、姚安娜被称为“华为二公主”的资料;4、其他公众人物姓名受保护的行政裁定及判决、类似本案的其他案件行政裁定;
5、姚安娜女士中英文名称被抢注的商标信息及相关报道;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及被摹仿品牌及社会公众资源介绍;
7、关于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文件 。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一的知名度 , 认为申请人一企图利用申请人二及任正非先生的社会影响力侵占其合法商标权益 。 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 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 。 申请人二具有大量注册商标并超过经营需要的恶意行为 。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及申请人二的商标注册列表 。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一、二进行了证据交换 , 申请人一、二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 ,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 就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 , 于2019年1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 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 至本案审理时 , 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