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甲有一套以自己名义备案的房子 。由于历史原因,他有两个配偶A、B,其中一个配偶A于1995年11月去世 。配偶A和A共生5个孩子A1、A2、A3、A4、A5,其中A他于1996年去世,留下一个配偶和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已于1990年去世;配偶B与甲共生育6个子女B1、B2、B3、B4、B5、B6 。现甲于2002年5月去世,上述死者均未留出任何形式的遗书 。继承人现向本办公室申请继承权公证 。
[分析]纵观本证,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 。经分析,本证中有以下法律事实:
1.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备案一套房子,根据国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配偶配偶,A、B与其共有上述房屋,产生共同共有关系 。
二、A上述房屋中的份额在1995年(1995年)之后继承,应由甲和甲 。A1、A2、A3、A4、A5共同继承 。
本层法律关系的难点在于B的子女是否有继承A以上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儿童对父母的资产有第一次继承权,其中“子女”包括婚姻子女、非婚姻子女、抚养子女和扶养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婚姻关系,而不是亲属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时,继承的法律承认 。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取决于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抚养、抚养有关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和抚养关系,他们应该有非常大的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 。相反,他们之间没有继承权 。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财产权的同时,能否继承其生父母财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继承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不影响继承子女财产;继承子女财产的,不影响继承子女财产 。
【一起继承权公证的解析】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他们有双向继承权 。此外,在旧时代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如果子女与母亲以外的父亲和其他配偶形成支持关系,他们应该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因此,B的子女是否继承A的上述财产的决定因素是他们是否履行了支持A的义务 。
经小编调查了解,A他于1996年去世,留下一个配偶和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在1990年去世,在去世前从未结过婚 。根据国家《继承法》的要求,本证书出现了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具体取得财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意见》的要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并在财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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