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安装用地面积和安装地址、拆迁衔接方式和衔接期限达成的协议 。他承诺搬迁被告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按照规定设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被告人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协议 。但在实践中,仍因被告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纠纷 。主要有两类纠纷:
一种是由货币补偿引起的 。但由于货币补偿方法具有一次性结算的特点,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全解决 。
另一种是产权转换形式的补偿安置造成的 。产权交换方式引起的纠纷涉及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定居权问题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较为尖锐 。如果疏忽大意,可能会导致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如团体上访 。本次纠纷具体表现为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地址、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或超过过渡期、逾期安装,但最严重或拆迁方将补偿安置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约定的产权转换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双方只就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和方向达成协议,而不具体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只需将符合标准的补偿安置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即不违约 。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不仅对面积做出承诺,而且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和特殊用途做出明确约定 。拆迁方必须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否则即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将补偿安置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只对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能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也不能阻止拆迁人故意再次出售房屋数量 。
因此,为阻止拆迁方肆意毁约,私自将拆迁安置房屋再次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规定拆迁方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方将补偿安置土地出售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要求优先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被拆迁人要求消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表述第八条的规定解决 。
根据本文,如果拆迁方向第三人出售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拆迁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优先获得补偿安置房屋,法院将支持这一要求,使被拆迁人按规定获得补偿安置房屋;另一种选择是拆迁人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要求,规定拆迁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和损失,并可以规定拆迁方应当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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