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137次会议通过第2高人民法院[2004]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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