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一夫多妻是很平时的事儿,但如今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确保了社会婚姻关系的平稳 。假如已婚人士在没有离婚前提下再度与其他人结婚就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也就是重婚罪,好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那样最新婚姻法有关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详解相关知识 。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务必给予刑事处分 。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侵权人应具有重婚的举动 。既有配偶的人又与别人结婚的,或是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组成重婚罪 。
所说有配偶,是指男生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关系没经法律程序消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假如夫妻关系早已消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当然消退,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说又与别人结婚,包含骗领合法手续备案结婚的和虽没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说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自己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含备案'结婚或是事实婚) 。此类行为是有意毁坏别人婚姻的行为 。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实行的是限定认可主义,既有标准地认可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备法律效力时,才能创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口最大人甩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备案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案件的实施意见》要求: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结婚备案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称之为夫妻关系的,一方位法院起诉“离异”,如起诉时双方均合乎结婚的法定程序,可定性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结婚的法定程序,可定性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备案方法》实施之后,未办结婚备案即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群众也称之为夫妻关系的,一方位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好似居双方均合乎结婚的法定程序,可定性为事实婚姻关系;好似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结婚的法定程序,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生效日,未办结婚备案即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看待 。如今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律条文以期为界线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实施了限定认可主义 。因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每一个事实婚也将被认定非法同居关系,不会有“重婚”问题 。由此,事实婚仅有被认可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夫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他婚姻关系的重叠,进而组成重婚罪 。若事实婚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被认定非法同居关系,则被告方所谓"夫妻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倒会遭受法律的封禁,因此所说"重婚"也就无从说起了 。
三、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种类:
1.与配偶备案结婚,与别人又备案结婚而重婚,也即2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别人备案结婚,有重婚者蒙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到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员互相勾结舞弊领到结婚证的 。
2.和原配偶备案结婚,与别人没有备案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本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
3.与配偶与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与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2个事实婚的重婚 。
4.和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别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和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四、主体要素
本罪的核心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创立夫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
五、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别人结婚 。要是没有配偶一方的确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些是喜新厌旧;有些是出于贪图享受;有些是旧思想作怪这些 。但动因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最新婚姻法有关重婚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但凡已有配偶的情形下再度与别人结婚都会涉嫌犯罪,自然如有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没有配偶则不组成重婚罪 。换句话说重婚罪的认定前提条件是已婚且有意再度与其他人结婚,组成重婚罪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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