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网络平台格式条款惹争议,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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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时 , 平台App用户协议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防线 。 然而一些网络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的权利等 , 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另一方面 , 一些消费者未仔细阅读App用户协议 , 没有做到适度、理性消费 。
一些平台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 , 加重其维权成本
【玫瑰|网络平台格式条款惹争议,谁对谁错】“涉案金额总共没多少钱 , 我打个官司还要跑外地”
本报讯(采访人员杨召奎)“涉案金额总共没多少钱 , 我打个官司还要跑外地 , 这不是变相增加我的维权成本吗?”近日 , 广东省梅州市王先生对采访人员说 , “我正常维权 , 凭啥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
去年11月 , 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产品后与该公司发生争议 。 该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约定 ,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 , 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王先生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 , 于是决定“较真” , 先打管辖争议的官司 。
针对王先生一案 , 今年1月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 该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 , 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对方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 , 在方便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商家诉讼的同时 , 加重了买家的维权成本 。 因此 , 该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 。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 。 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 , 不少平台的服务协议将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约定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的经营者则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规定协商不成交由经营者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排除了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权利 。 有的经营者甚至约定发生争议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而该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 。
4月28日 ,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新”消费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也指出 , 一些网络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的权利等 , 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 , 加重其维权成本 。
“消费者可以选择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内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起诉 , 从而避免异地维权产生交通、食宿等费用 。 但一些格式条款以经营者单方意思表示作出规定 , 并未全面列项让消费者选择 ,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方协商 , 且消费者不同意将无法进行注册和使用 , 此类格式条款以约定管辖为名 , 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 加重消费者负担 , 应属无效 。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
该负责人认为 ,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自觉强化格式条款的合规管理 , 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 显著提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 杜绝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 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 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 加重消费者责任 。
“App上购买虚拟产品不能退”条款有效吗?
鉴于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 , 格式条款内容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的 , 应属有效
本报讯(采访人员周倩)北京一男子刘某因想退回其在某相亲交友App上购买虚拟“玫瑰”所花费的6元诉至法院 。 刘某认为 , 该App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 , 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退回其支付的6元 。 近日 , 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