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给无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机动车所有人把自己的车子借给他人应用,使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义务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2008年3月7日下午11时许,被告余乙把自己的红太阳90型红色没牌二轮摩托车出借被告余乙驾驶 。被告余甲无照驾驶此车由高家岭乡台盘寺村向高家岭乡马鞍山村行车,车子搭乘司机余乙,当车行到台盘寺村与红门垭村街口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的原告蔡某发生碰撞,致原告负伤 。事发后,原告及二被告余均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商议私下解决赔偿事项 。被告余甲租车将原告送到汉中市中心医院查验医治,原告伤势经医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头发挫裂伤;3、慢性病毒性乙肝 。住院医治128天后于2008年7月12日康复 。住院医疗费***元,由被告余甲付款 。后农合报销5000元由原告领到 。2008年12月26日,原告再度入汉中市中心医院行二次手术,住院42天,于2009年2月9日康复 。花医疗费***元,农合报销2596元,原告自费医疗费***元 。2008年7月,经马鞍山村委会、台盘寺村委会协商,彼此达成共识,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被告余甲再赔偿***元,减掉农合可报销部分,其余款项由被告余甲从2008年7月11日起每季度付款2000元,但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未签名,被告余甲提出公正,但为公证的内容彼此产生矛盾,故一直未公正 。被告余甲也未按协议内容执行 。2009年7月24日,原告的伤势经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数次找被告余甲规定履行协议无果,后又根据南郑县牟家坝法律服务所寻找被告余甲,但被告余甲找各种理由推诿 。原告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规定被告余甲和司机余乙承担责任,一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害总共***元 。
裁定
被告余甲无照驾驶没牌两轮摩托车,在路口碰到路人,未泊车躲避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行车,致原告负伤,且被告余甲做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解决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原告蔡某在事发后也未及时报案,造成事发现场被破坏,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余乙做为肇事车辆司机,明知此车无牌照而任其在路上行车,在未核查被告余甲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形下把车出借被告余乙驾驶,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告规定赔偿住院医疗费、残废赔偿金、住院营养费、鉴定费合乎法律要求,给予支持,原告规定赔偿门诊医疗费,对其中2008年3月7日案发当日的汉中市中心医院门诊医疗费单据***块和第二次住院前汉中市中心医院门诊医疗费单据94元可给予评定,对其他门诊医疗费, 原告未提供药方等协助证据给予证明,不予认定 。对原告规定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其测算规范有误,应按相应规范测算,误工费原告规定从业发当日测算到定残之时,虽合乎法律要求,但原告于2009年2月9日第二次出院后,被告早已未按协议执行,原告本需及时委托鉴定,但原告一直到2009年7月21日才委托做伤残鉴定,对2009年2月9日至2009年7月21日的日期理应扣减 。对原告规定赔偿差旅费700元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其规定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此案具体,没法评定已导致原告严重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蔡某的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残废赔偿金、住院营养费、鉴定费各类损害总计***元,由被告余甲、被告余乙一同赔偿***元,其中被告余甲赔偿***元,除已付款***元,具体再赔偿给原告蔡某***元,由被告余乙赔偿***元 。原告蔡显琴其他损害自己承担 。
【把车给无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