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和上诉有的区别有哪些,刑事申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诉和上诉有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主要区别: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 。其次,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诉则不相同,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还有以下的区别: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
【申诉和上诉有的区别有哪些,刑事申诉的程序是怎样的】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 。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诉处理,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
二、刑事申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应从立法上赋予刑事申诉以诉讼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诉状后,审查申诉是否具备申诉理由;
第二阶段,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 。根据申诉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处理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诸环节:
1刑事申诉的立案 。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 。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 。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 。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 。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 。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 。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 。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 。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
经再审后的案件 。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