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市内户口迁移
公民市外户口迁入
(1)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2)现役军人转业(复员)或病休、退休落户
(3)投靠落户(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子女、未成年人投父母)
(4)购房居住落户
在哈市购买、法院判决、依法抵债或继承等获得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居住的,可为产权所有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 。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落户 。
(5)租赁房屋居住落户
在哈市9个城区同一地址依法依规租赁房屋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包含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有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满半年,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 。
注意: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
(6)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7)收养子女落户
(8)工作调转落户
(9)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和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
凡是自愿来哈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具有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以及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 。
(10)见义勇为、英勇救险等受表彰人员落户
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 。
(11)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办理材料公民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户口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离婚证
4、房屋产权证(含公租房、廉租房)
5、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原件
6、申请人居住证明或与落户地户主(户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公民市外户口迁入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1、提供本人申请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原件(原籍在省内)或户口迁移证(原籍在省外)
4、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醒:
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援疆援藏等无就业报到证回哈市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退学或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 。
现役军人转业(复员)或病休、退休落户
1、提供本人申请、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或《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
2、申请人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哈尔滨户口迁入办理指南】3、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
4、转业证或复员退伍证
5、结婚证
6、配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投靠落户(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子女、未成年人投父母)
①夫妻相互投靠的
1、提供本人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原件
②父母投子女或十八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投父母的
1、提供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提出申请)
2、父母和子女的亲缘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
4、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购房居住落户
1、落户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醒:
①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
租赁房屋居住落户
1、承租人落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
温馨提醒:
①居住证(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未满半年的,需提供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记录)原件 。
②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③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1、本人落户申请
2、营业执照
3、近期缴税凭证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醒:
已在哈市购买房产,在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 。需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
收养子女落户
1、收养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工作调转落户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醒:
已在哈市购买房产,在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需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
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和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毕业证书或初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或初级工(含)以上证书
3、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醒:
①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
②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 。
见义勇为、英勇救险等受表彰人员落户
1、落户申请书
2、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
3、评选单位证明或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证明
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醒:
①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②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③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 。
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1、刑满释放证明
2、居民户口簿
温馨提醒:
刑满释放人员在哈市有房产的,或其父母、配偶户籍在哈市的,可到房产所在地或父母、配偶户籍地落户,无上述落户地的,到原户籍地落户 。
特殊说明:
①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之一 。
②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 。
③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 。
④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
⑤办理租赁房屋居住落户的,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落户的,将户口无条件迁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再以租赁房屋居住为条件申请来哈尔滨市落户 。
⑥在校学生、独生子女或离婚的子女来哈市投靠父母落户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
⑦夫妻双军人家庭在哈市购买房产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到房产所在地落户 。
⑧对于政策未涵盖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户籍业务需逐级请示后,根据商定的结果办理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前往准备落户地方派出所提交材料申请户口落户;
2、受理派出所审验提交材料和准许落户情况;
3、审验结束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户口落户条件,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户口落户条件,派出所推迟办理,等待申请材料齐全后办理户口落户;
(3)不符合户口落户条件,派出所不给予办理户口落户 。
办理地点准备落户地方的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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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免费 。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国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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