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业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和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有与所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条件;有质量检验机构、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非专业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域 。兽药生产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如下:兽药生产企业的设立,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兽药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申请新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许可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兽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设立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畜牧养殖需要什么资质认证
1.水产养殖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耕作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海域、内陆水域使用合同 。扩大信息标准化补贴的对象基本要求是“规模养殖场”,标准一般如下:1 。肉羊:农区年能繁育母羊250只以上或年销售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每年可饲养400多只母羊,或1000多只肉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多头 。3.蛋鸡:蛋鸡养殖规模(笼位)10000只以上 。4.肉鸡:单舍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每年市场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市场可育牛50头以上 。6.猪:能繁母猪300多头,每年出栏育肥猪5000多头 。7.兔、水禽、蜜蜂:具体要求由各试点省份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农场参考来源:凤凰网-农民朋友关注养殖业新政策 。
养殖畜牧业都需要办一些什么证件
需要办理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具体如下:1 .土地手续 。农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并在国土局和农业局签订用地协议备案 。农场选址还需要规划局审批 。二.环境影响评价(EIA程序)水产养殖项目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需要环评进行识别、分析和预测,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照审批的必备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需要环保局办理 。三.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随着水产养殖环保力度的加大,未来《排污许可证》可能会成为每个养殖场的必备程序 。四、动物防疫资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不能从事水产养殖 。证书核准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可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 。五、水产养殖证《养殖证》是国家对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要求的证件 。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不及物动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越来越多的人养殖孔雀、竹鼠、野猪、豪猪等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陆生动物归林业部门管,水生动物归渔业部门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简介、养殖场及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养殖场使用权证明、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养殖繁殖技术资料等 。七、申请工商登记凭上述证件,农民可以到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养殖户需要到畜牧局进行养殖场登记备案 。信息:关于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二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支持政策(1)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土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及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设施、饲料储存室、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使用的土地应当服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从计划中调整解决
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理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理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复: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畜牧局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畜牧局是农业部下属的司局级单位,不是国家局,国家的是畜牧司,畜牧局职责:(一)组织拟定畜牧、草原、饲料的行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起草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畜牧、饲料、草原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畜牧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项目、组织行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畜牧业和饲料工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畜禽饲养、品种改良和运输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种畜禽、草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及进出口审批 。(六)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草原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草原防火工作;承办或参与政府间草原防火合作协议、协定的谈判、签署和履行工作 。(七)组织拟定畜牧、草原、饲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饲料产品标准的审批和质量监督;审核发放种畜禽、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饲料生产许可证 。(八)组织畜牧、草原、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九)承办多边、双边畜牧业协议的文本起草和谈判工作;组织有关畜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畜牧、草原、饲料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养猪场需要什么条件?什么手续?【畜牧险的范围 畜牧技术标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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