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市场水产区管理办法

智慧农贸市场水产区域的建设有哪些要求跟需知?
农贸市场的水产品区大致可分为活鲜水产品、冰鲜水产品、冷冻水产品、水媒水产品等 。在设计时,水产品销售点应集中设置,最好设置在墙的一侧,这样通风良好,可以保证水产品区的空气清新不刺鼻 。同时地面湿滑,需要防滑地砖,保证安全 。并且要有一定的排水坡度,避免积水 。鲜活水产品应设置展示柜台,可采用砖混结构,高度不超过30cm,外侧为墙顶带坡度的防水砖墙 。砖墙应高出鲜活临时池/罐上缘20cm,外侧粘贴浅色砖 。内侧地面应设置排水明沟,沟内应设置水产废弃物收集筐进行清理 。生鲜水产品多为零售点,其展示柜台可采用不锈钢或砖混凝土材质,外面有挡水边和浅色瓷砖 。同时,内外楼层都需要设置排水明沟 。此外,销售优质冰鲜水产品的零售点应配备空调和透明挡风板,夏季温度应保持在25摄氏度以下,以保证产品的新鲜度,防止腐败变质 。冷冻水产品零售点应配备低温展示柜,保持产品低温 。水产品展示柜台的要求与冰鲜水产品相同,只是需要在清水中保存的水产品和贝类要放在不锈钢器皿和20摄氏度以下的冷水中保存 。掌握了以上几点,农贸市场的水产品区设计就不再是难题,既能保证水产品新鲜不变质,没有难闻刺鼻的气味,又能让整个农贸市场的环境变得更好 。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转载于网络3354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西宁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入市场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合理配置资源、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来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在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独立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成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和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放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
第十四条在设立农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住宅区或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
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 。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 。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 。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智慧农贸市场中水产区域硬件设施的建设标准?硬件配套功能:首先从硬件上,需要配备蓄养区、展示区、排水设施、操作台、给水设施、供养设施等水产摊位基本所需要的设备 。配套设施越完备,经营使用时就越便利 。特殊的海产摊位还需要海水循环系统 。展示方式:人的平均视线高度为1.5米,在低头选购时的最佳商品陈列高度为0.7-0.8米 。小型、中型的水产品正好可以放在0.8高的器皿内进行陈列,而体型较大的鱼类由于水压原因,很难抬高展示高度,只能放在贴地的养鱼池内 。水产展示器皿现在大体上可分为:玻璃、聚丙烯、养鱼池(砖砌、瓷砖贴面)三大类型 。玻璃鱼缸展示方式:玻璃鱼缸的优点是晶莹通透,可以充分展示鱼类的鲜活 。缺点是一旦破损无法快速修复或更换、必须拆除重装,且修复或更换的时间较长,影响日常经营 。并且容易脏,不易清理 。聚丙烯鱼缸展示方式:聚丙烯鱼缸(俗称塑料)的优点是灵活多变,可以在一个大鱼缸中间增减隔板来达到分隔空间的作用,并且聚丙烯鱼缸是成品出厂,不需要安装,破损后可以立即换新,丝毫不影响正常经营,且比玻璃耐脏 。但缺点也很明显,不如全新玻璃鱼缸美观,且无法现场加工,只能购买成品,规格固定,定做成本较高 。养鱼池展示方式:养鱼池属于大型鱼类的蓄养兼展示的设施,用砖砌筑,一般可贴蓝色或白色面砖,美观且易清洁 。但高度较低,需要顾客弯腰或蹲下进行观察和选购 。虽然养鱼池类展示方法有自身的一些优缺点,但是它是销售大型鱼类的必需品 。要想农贸市场正式运营之后营造非常乐观的商业效果,市场环境是需要设计公司攻克的难题,而水产区在其中则占了非常重的比例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 。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 。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水渡河市场水产区几点营业?马王堆海鲜要好一点便宜的,因为马王堆是全国水产批发中转站上海宝山区小江阳水产市场禁止外面商贩进入市场送货 。这样合法吗?答:上海宝山区小江阳水产市场禁止外面商贩进入市场送货,这样事实应该不合法的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市场水产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