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三部门: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 二 )


(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 , 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 , 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 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 , 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 , 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 , 不得超范围转载 , 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 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 , 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 , 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 , 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 , 引发社会恐慌;
(五)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 , 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 ,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 , 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六)保障用户权益 , 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 , 充分考虑用户体验 , 科学规划推送频次 , 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 , 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 , 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 , 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 , 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九)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 , 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 , 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
第六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 , 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
第七条 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 , 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 , 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 , 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信息|三部门: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