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浅海、滩涂开发利用、水产养殖和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退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外可用于水产品增殖和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者其他荒滩;除了港口区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浅海、滩涂的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管理和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和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养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浅海滩涂养殖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相邻市、县(区)应当按照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划定水产养殖保护管理线 。未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区,由相邻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划定管理界线;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国家和省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航道、锚地和港口地区,不得划为养殖区 。第八条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发展规划和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发放《养殖使用证》,并绘制、标注、登记、存档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申请《养殖使用证》 。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进行水产养殖,也应纳入当地水产养殖规划和管理 。是否发放《养殖使用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取得国有浅海、滩涂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滩涂的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划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相互侵占、随意闲置 。使用浅海、滩涂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 。第十条鼓励外商和港澳流动渔民投资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我们将重点发展出口产品,
填海单位不得将已批准填海但尚未形成填海区抛石范围的浅海、滩涂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使用浅海、滩涂进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费 。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 。增加的水产养殖使用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保护和管理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在鱼、虾、蟹、贝、藻的天然产卵场、索饵场、繁殖场和重要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区和禁渔期,并规定最低捕捞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因科研或养殖等特殊需要,在渔业种苗保护区和保护区捕捞种苗,必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限量进行有偿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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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以水产养殖为基础,养殖、捕捞、加工同步发展,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监管体系,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按照国家
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市、县的或者两个以上市、县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划,会同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防洪、防风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划定养殖保护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水域、滩涂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根据养殖区域的自然承载力,确定养殖容量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 。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第十二条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并优先安排以下当地渔业生产者:(一)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所在村、乡(镇)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第十三条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第十四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照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四)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五)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 。广东哪些大学的水产养殖专业好广东海洋大学的水产养殖有硕士点,没有博士点,在开设水产的院校中处于第10名左右的水平吧本科水产养殖比较适合男生 。刚出来待遇相对其他理工科待遇比较,毕竟技术性比较强 。毕业后一般选择考研深造,或者去饲料公司,比如广东海大(集团),月薪3000左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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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两广地区有哪些学校有水产养殖类的专业的呢?中专的 。还有,这个专业有没有中专大专连读的学校?我给你查了两广地区有三所学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院校名称 所在地 院校隶属 学历层次 办学类型 院校类型 专业名称 1、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 本科/高职(专科)大学 农业 水产养殖学2、钦州学院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本科/高职(专科)学院 综合 水产养殖学3、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高职(专科)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农业【广东省水产养殖最多的地方 广东省水产农业】在广东省怎么办理水产养殖证一般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办水产养殖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申报流程一、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公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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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修正)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水域和国家授权我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第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渔船主机功率和生产经营形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并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一)捕捞许可证是允许外海、近海、沿岸及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在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基本证件;(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渔场、渔汛、跨界作业或从事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苗种生产的证件;(三)临时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未经批准增加而应压缩淘汰的捕捞渔船,在其过渡阶段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件 。第六条 本省外海渔场、近海渔场与沿岸渔场的划分是:(一)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外侧为外海渔场;(二)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以内为近海渔场;(三)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为沿岸渔场 。申领外海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申领近海捕捞许可证的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应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对申领沿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拖网作业 。第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2.主机功率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3.掺缯作业渔船;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5.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二)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非机动底拖网渔船;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3.定置作业渔船;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刺网渔船;2.钓业渔船;3.抛网渔船;4.采捕小贝类作业;5.放笼等散杂作业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在特定时间和水域发布临时禁渔或开捕通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滩边罟、闸箔、地拉网、敲(舟古)等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的;(二)未按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的;(三)不接受调整计划改变作业方式或继续使用淘汰渔船进行捕捞生产的;(四)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的;(五)多次违规作业,损害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六)抗拒渔政检查,不服渔政管理,情节严重的;(七)违反国家关于涉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它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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