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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公实在太没有底线了!猖獗而不知廉耻,害人又害已 。
四川宜宾44岁的女子张某因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自己长年和一直独身的公公在老家生活一直相安无事,直到有一天张某正要入睡,看到窗外有人影晃动,她一顿时就火大了:“偷看一次两次就算了,老娘也不计划,但别得寸进尺啊!”想着随手就拿起一块石头往窗外面扔过去,人影一下子就不见了 。
可是没过一会有人敲门,张某一开门看到公公抄着一根木棍,怒气冲冲地一边往张某身上砸,一边骂:“你叫扔石头!叫你扔石头!”
张某一边躲避一边找东西反抗,她这下怒呀,原来是公公在偷窥,竟然还恶人先告状,她暴怒之下抄起了门后的木棍反抗,结局很意外,张某被判了刑 。
(案例来源:四川宜宾长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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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四川宜宾44岁的女子张某,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和丈夫长期在外面务工,小女儿和儿子住校读书,家里就只有张某和公公两个人在了,张某一个人住在老屋子里,公公就住在新房子里,两个屋子离得很近,就面对面的 。
先说说张某的公公,早些年婆婆不去世了,也就没有人管了,年轻的时候生活作风就不怎么检点,经常沾花惹草,还因为嫖娼被拘留过,村里的妇女都知道他是个不正经的男人,都会有意无意地躲着他,直到年纪上来了,有妻子管着,也就慢慢收敛了些,但是婆婆去世后,因为长常一个人,这坏毛病又发了 。
近些年又因几次嫖娼给拘留了几次,还是张某去交的罚款 。
但因为公公本来也年纪大了,再折腾也折腾不出什么幺儿子了吧?所以外面再有风言风语也管不了那么多,不影响家里就好了,虽然公公平时也不怎么讲理,但自己忍一下也就过去了,并具这些日子,公公也像消停了些,就这样日子还算过得去 。
但是没想到公公消停了一段时间,却干出了更荒唐的事情来 。
就在案发的前段时间,张某每天回到家里换上睡衣要睡觉的时候总是会发现有个人影在窗外晃动,刚开始她并不在意,以为是正好有人经过,但是三番五次出现这种情况,张某就开始有了疑心,感觉自己被村里哪个男人给盯上了,心里不免担忧,直到一次那个人影又出现,并且还趴到窗口里来听屋子里的动静,张某害怕对方还真闯进来,于是喝道:“是谁在外面啊?干什么啊?”那人影一会就走开了,张某希望对方能知难而退,自己男人不在家,她实在不不想惹事,也不敢惹事 。
这回之后过了一段时间那个人影也没有再出现,张某松了口气 。
直到案发的那天,张某早早回到家里休息,又换上睡衣躺在沙发上看电视,这时她意外发现那个人影又出现了,在窗外面晃动,脑袋往里面探,张某又紧张又气,心里骂道:“挨千万的死色鬼 。”气得她赶紧又换回了外出的衣服,故意往窗户走去,那人影就又躲藏起来了,张某走出屋子往外面看,没看到有人,估计人又逃走了,张某重新回到屋子里,把门关得紧紧的 。
两个小时后张某又换上睡衣,正躲到床上的时候,她吃惊地发现那个人影竟然又出来了,还直接把脑袋探到了窗户上方来,直接就往张某的床上看,这时张某又惊又怒,随后就拿起来刚好放在地上的一块石头,用力就往窗口扔了过去,也不知道有没有砸中那个人,随着“哐当”地响动,那个人影一下子跑掉了 。
张某气还没消,看还不砸死你?正要到窗口去察看,这时响起了敲门声,张某顿时一慌:“不是这么嚣张吧?还找上门来了?”她紧张地问道:“谁啊?”
【两地分居儿媳在家独居,公公窗户偷窥欲行不轨,儿媳的反应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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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开门!”原来是公公,张某松了口气,于是去开门 。
没料到张某刚把门打开,公公竟然一脑的怒火,手里还握着一根木棍,门刚打开他就抡起木棍就往张某身上打,一边打一边骂:“看看怎么了,叫你扔石头,我叫你扔石头!”
张某这时才明白这些日子里总是往她房间偷窥是自己的公公,公公不去骚扰别家的女人,竟然打起自己儿媳的主意来了,这实在太过分了吧,还讲不讲人伦纲常啊?这下可好,自己犯错不自省还怪别人把他砸了,竟然找上门来算账,这口气谁咽得下去啊?
张某又气又怒,拼命躲闪,但公公还不依不饶的打将过来,没完没了的,她气得拿起了放在门后面的木棍抡起来也砸向了公公谢某,一边骂一边打:“你这个老不死的,连自己儿子老婆都想搞,还是不是人啊 。”她把怒火一下子全发泄出来,用力地把木棍砸向谢某的头上和脸上 。
公公谢某本来也年纪大了,也没想到张某会拼命反击,看张某抡起木棍打过来,他连忙后退,一下子躲闪不及,被砸中了脑袋和脸部,顿时站立不稳连边后退,脚上一踩空,直接发往后就倒,也真是不巧,正好是后脑勺先着地,顿时血流不止,晕厥了过去,这下张某才清醒过来,发现闯了大祸 。
张某见状随即报警,并喊来邻居与亲戚,帮忙将谢某送往医院救治 。但谢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谢其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
最终,张某因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半面临刑罚,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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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的防卫过当是如何认定的?张某又为何是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我们来看看这几个问题的法律依据 。
第一,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
特别注意,以下情形的防卫可以放心大胆地去防卫,基本上都不会防卫过当: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
本案事实:回归到本案,谢某向张某进行殴打时张某奋直反抗,拿起手中棍棒砸向谢某,而此时谢某对张某进行打骂令仅仅是为了泄愤,其行为并没有到达“性质严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张某进行防卫时谢某已不断向后退,躲避张某的棍棒,但张某因为气愤继续进行打击,最终砸到谢某头部要害部位,并导致其倒地撞击脑部身亡,从此情形来看,显然是有防卫过当之嫌 。
虽然本案谢某的动机不纯,但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谢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情理之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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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
很显然,从张某与谢某的日常生活,家庭关系,家庭矛盾各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得出结果,张某并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谢某生命的动机,所以基本上排除故意杀人的意思,因为我们重点了解一下张某为何最终涉嫌故意伤害,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第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达轻伤以上的行为(致人死亡)
第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对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因行为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意外发生的 。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之间共同点,就是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了 。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一个是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意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故意而最终意外地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达到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死亡而最终导致了死亡 。
案件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谢某头部倒地后致其死亡不是张某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结果,张某只是想通过棍棒的殴打造成谢某身全上达到疼痛,以达到实现防卫和泄愤的目的,她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谢某造成伤害,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谢某会倒地摔到头部重伤不治身亡 。
张某主观上有通过伤害谢某的方式,来实现自我防卫的目的,并且最终导致谢某因摔伤头部重伤不治身亡,最终达成了故意伤害的成立要件(造成他人达轻伤以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导致谢某死亡,最终张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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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
《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
张某有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张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案发过程,属于自首 。
第二:谢某早年谢某早年丧妻,平时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且有多次因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记录,并在当天晚上对张某意图不轨,事情败露后却恶人先告账,先对张某进行殴打,人主观意思到行为上,谢某均存在重大过错,以上情况均得到其亲属证实 。
第三:包括谢某兄弟姐妹等在内的亲属,都表示对张某的行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
因此,张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可从轻处罚情节,再结合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等可酌情从轻情节,故法院决定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对于此案件,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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