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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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二)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 。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协商方式确定缴存基数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相关内容,并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 。在此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议过程需符合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应按要求在单位进行内部公示 。同时应经每名需协商确定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后,按照协商确定的基数为职工缴存 。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保管 。未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
(三)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调整 。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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