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女儿却不能继承 父亲早逝的女孩不能娶

家中先后设立的多份遗嘱 , 
【唯一的女儿却不能继承 父亲早逝的女孩不能娶】到底该以哪份为主?
湖南郴州的陈女士就碰到了这事 。
采访人员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 
在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中 , 
对遗嘱效力、遗嘱形式等争议焦点问题 , 
做出了最新规定 , 多份遗嘱中 ,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 
并且必须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

唯一的女儿却不能继承 父亲早逝的女孩不能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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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 , 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 , 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 。
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 , 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 , 2013年 , 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 , 于2017年去世 , 而陈爱玲随后希望通过遗嘱继承遗产时 , 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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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 陈建军病后 , 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 , 陈老最终在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 , 将房产留给侄儿 。
而陈爱玲认为 , 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 最终向法院起诉 , 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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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 , 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 , 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最终 ,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 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说:“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 , 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 从公序良俗也好 , 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 , 一审法院判决 , 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
对于一审的判决 , 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官表示 , 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 , 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 最终法院促成了双方调解结案 , 握手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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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军介绍 , 最终 , 被告愿意支付陈爱玲一定的经济补偿 , 陈爱玲不再追究房产所有权 , 双方完成庭外调解 。
法官表示 , 《民法典》针对有效遗嘱形式的最新规定中 , 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 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 , 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 , 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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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军介绍 ,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 , 越来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遗嘱不吉利”、“立遗嘱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观念 , 开始重视遗嘱的设立 , 并尊崇法律的规定来设立遗嘱 。现在 , 有效遗嘱形式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七种 , 有法可依的同时 , 也遵守着公序良俗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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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芒果都市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贺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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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