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闻晨报网聚同心 法润疁城如今|“沪小信”普法课堂丨微信群主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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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 微信群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重要的信息交流工具 , 极大地方便了沟通 , 但微信群的管理和使用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 例如个别微信群成员因缺乏网络信息辨别能力 , 有意或无意间发布不实、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网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查处信息发布者的同时 , 也会对微信群主管理不力给予相应处罚 。 本期“沪小信”普法课堂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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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一
未承担群信息监督管理责任
微信群主被行政拘留
外省某地索某将一微信群中的数段涉及新冠肺炎疫情虚假语音信息编辑成MP3格式的音频文件 , 转发给冷某 , 冷某又将未经证实的音频文件转发至宫某建立的微信群中 。 索、冷2人传播虚假信息 , 宫某未履行微信群监管义务 , 导致该虚假信息被多人转发扩散 。
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索某、冷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宫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
案例二
放任群成员发布不当言论
本文转自:新闻晨报网聚同心 法润疁城如今|“沪小信”普法课堂丨微信群主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微信群主被行政拘留
张某是外省某村联络群的群主 , 2019年5月11日 , 群成员李某在拥有117人的微信群里发布“暴力拆迁”虚假信息 , 引起不良评论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作为群主 , 对李某等人发布的片段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在群中讨论如何在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片段虚假信息等行为 ,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依法对张某、李某分别行政拘留10日 。
案例三
微信群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微信群成员被治安处罚
今年3月份 , 部分微信群流传一位无症状感染者何某姓名、身份、家庭成员等隐私性信息 。 经公安机关调查 , 网民朱某接外省某开发区工作人员疫情“核查信息”后 , 将核查信息转发至单位微信群 , 布置安排单位核查工作 。 其员工陈某将核查信息违规转发其他微信群 , 造成流调信息和个人隐私泄露 , 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
事实发生后 , 陈某、朱某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充分认识到问题严重性且态度诚恳 。 公安机关分别给予陈某、朱某治安罚款、训诫处理 。
相关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 广大微信群主、各类工作群(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群)要肩负责任 , 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 督促群成员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共筑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