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走草药误食身亡,家属要索赔100万,店主:他不来偷会毒死吗?


男子盗走草药误食身亡,家属要索赔100万,店主:他不来偷会毒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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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倒霉的时候喝水都塞牙缝!
一药店老板自己在门口晾晒药材,却有人贪小便宜省那几个钱偷了点药材回去泡酒喝治腰伤,没想到偷的药材是有毒的,导致中毒身亡,随后花店老板被家属告了:“有毒的你也在外面乱晒!你得负责,赔100万!”
【男子盗走草药误食身亡,家属要索赔100万,店主:他不来偷会毒死吗?】一审时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药店老板进行判处,最终又撤回起诉,家属不服又再告上法庭,要索赔100万元,这气得药店老板又急又怒:“谁叫他来偷的?他不偷我能毒死他吗?自己作死怎么要我负责?”

(案例来源:海峡都市报、福建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盗走草药误食身亡,家属要索赔100万,店主:他不来偷会毒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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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岳先生经营一家叫“贵州苗家”的中草药店,平时为了保证药材的品质,主要是防止潮湿等环境造成药材的霉变导致失去药用价值,所以在天气晴朗的时候,总会把一些药材拿到店铺外面的一处空旷之地晾晒,这基本上都成为了岳先生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部份,并且长期以来在外面晾晒药材也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也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药材被路人偷盗的情况 。
但是事情总有例外,也就是这次的例外,让岳先生摊上了大事,差点遭受牢狱之灾,最终落了个破财了事,但这笔钱财可不是小数目,差点没把岳先生给气吐血 。
事发那几天岳先生又把一些有点潮的草药像往常那样摆到店铺外面的空旷处晾晒,这个地方是在马路旁边的,人来人往都能看到,但因为有了之前的多次的经验,岳某自认为也不会有什么问早题,把药草摆放完毕后岳先生就回到店里照看生意去了,但是这次晾嗮的中草药里面有一种叫“草乌”的,偏偏就是这草乌惹出了大祸 。
这所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肉分五花三层,人分三六九等,什么样的人都会有;这回岳先生就碰到了手脚不干净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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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在岳先生回到店里离开的这一会,一位姓付的路人经过,看到了岳先生晾晒的药材不由多看了几眼,这时他突然想起自己的腰有毛病,平时也会在家里用中草药浸泡白酒来服用,想到这里他想竟然想偷一点走人,看到那么多的草药,拿走一点主人也是发现不了的吧,再说这还能省个几十块钱呢,他想着这中草药在药店里买也不会有多便宜,就是这种占小便宜的心理,他决定就拿一点走人,他发现有一小堆成条状深色的草乌特别抢眼,他又不认识这是“草乌”,就是觉得这种适合浸泡,于是他四周瞅了几眼,确认确实没有人,于是就拿走了几根 。
回到家后没多久付某去买了白酒回来将偷来的草药放了进去浸泡,准备泡它一段时间后就取出来服用治腰伤,在他以往的经验中来看,他觉得中草药泡酒来治腰伤确实是有点效果的,所以这次他也想着这回泡的药酒肯定也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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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付先生觉得这草药泡酒大功告成了吧,于是从中倒了一杯出来就喝了下去,顺手还摸了一下腰,就等着看这效果如何了 。
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这酒喝下去后就发现不对劲,酒下肚之后这手脚就开始慢慢地发麻,并且越来越麻,浑身都难受,头还带着眩晕,他意识到是不是这草药有毒的呀?他赶紧叫来了妻子杨某帮看看,但杨某也不懂草毒呀,也看不出里面那深色状的是什么草药,杨某问付某这草药是哪里来的?
付某告诉妻子药材是从岳先生那偷来的,杨某看丈夫越来越严重,情急之下竟然乱了分寸,她没有第一时间先把付某送医院急救,她压根就没有意识到这“草乌”能要人命 。
这时岳先生正在店里忙活着,看到杨某急冲冲的跑了进来,她还没有等岳先生发话就急忙道:“我老公拿了你晒在外面的草药泡酒喝,好像中毒了 。”
岳先生一听来不及埋怨对方手脚不干净,急问拿的草药是什么样子的,现在是什么症状,杨某描述了一番:“是黑色的,现在我丈夫全身发麻 。”,岳先生不由倒吸了一口冷气,感觉事态严重,他说:“那是草乌,是有毒的呀!这种草药一般都是外用,不能内服的呀,你们怎么这么自作聪明呀!严重的话,会死人的!”
因为性命攸关,杨某与岳先生都没有任何的隐瞒,当下救人要紧,两人都急忙往付某家里赶,同时拔打了急救电话,但是付某服用毒酒,摄入的草乌成分实在太大,最终回天无力,付某中毒身亡
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岳先生的刑事责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岳先生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岳先生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处以两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岳先生不服继而上诉,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对岳先生作不起诉处理 。
付某的家属不服,对岳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岳先生赔偿100多万!岳先生很愤怒:“他要是不偷,会毒死他吗?他自己作的还得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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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合本案来看看本案中的几个法律要点,一审二审对岳先生的判决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为主观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本应能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而因为粗心大意而不能预见而放任此行为进行,又或者是已经预见了其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但又很自信能避免此结果发生而放任此行为,却最终导致了人员伤亡的结果发生,这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是本应能预见却因为粗心大意不能预见,第二是已经预见却因不太自信认为能避免而不采取防犯措施,这两者都是导致了人员伤亡的结果发生 。
一审判决中,法院经过审理就认定岳先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
岳先生明知草乌具有毒性,未予以任何说明或者包装,或者立警示牌警示有毒,直接在公共场合家晾晒,在这种情况下,岳先生本应可以想得万一有人偷取了有毒的草乌误食会中毒,严重者会导致人员伤亡,但是岳先生却因自认为没有这么巧的事情发生,自己会碰到手脚不干净的人,又恰恰偷的是草乌,因此因为他这份粗心大意与自信,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岳先生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最终罪名成立 。依据《刑法》关于过失致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岳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家属30万元 。
当然,岳先生不服这个判决提起了上诉,要求撤回对他的判决,他上诉的理由是:根本就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付某用来泡酒的草乌就是从岳先生这里偷的,因为付先生平时就有泡药酒的习惯,并一方圆几面米有多家药店都能购买到,怎么能凭他几句话就认定是在岳先生这里拿的呢?
很显然,一审中,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也就是根本就没能达到刑事立案的要件,也就不应当认定岳先生构成犯罪 。
最终二审重新审理认为岳先生的主张是成立,当时付某妻子杨某说:“当时他说他腰痛拿点中药泡药酒”,可以证明付洪平了解该治疗效果 。岳传品只晾晒过一次,付洪平若此前有泡酒的经验,草药必然来源于他处,或者付某长期饮用含有乌头碱毒性成分的药酒导致死亡,故付某自行购买草药泡酒的可能性,远高于从岳先生处偷拿草药的可能性 。
当时付某家属也没能提供能证明付某所浸泡药酒的草乌的准确无语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岳先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但是法院建议付某家属可以对岳先生提起民事诉讼,事后家属又对岳先生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00多万元 。
那么这里就有个法律要点,关于提起刑事起诉,以及提起民事诉讼在证据要件上的不同之处 。
《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也就是说,提起刑事诉讼,在事实证据方面,要求事实并且完全清楚,有完整的正证链,并且具有唯一性 。
但是提起诉民事诉讼却不同,其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通俗地讲,就是提起民事诉讼并不需要事实完全清楚,证据达到唯一性,只要按照一般人的常识认知来判断,所表达的主张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这种事情是很大可能会发生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事实 。

因此付某家属以此为由对岳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岳先生付偿各项损失达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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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岳先生应诉时也没有办法提供能完全证明付某泡酒用的草乌不是从自己晾晒之处所偷,但法院经过审理没办法鉴定付某所泡酒的草乌与岳先生的草乌具有同一性,但是无法鉴定不代表就没有可能,因此,岳先生就得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最终岳先生也没办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付某的草乌不是出自岳先生处,因此遵循“高度盖然性”的逻辑判断,付某的草乌很大可能就是来自岳先生处,因此,法院认为,岳先生把草乌放置于公共场所晾晒,未进行严格看护,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即存在一定的过错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同时还规定,如被侵权人存在过错或故意的,可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

本案事实:
岳先生在明知道草乌是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却因为主观上的粗心大意,过于自信,没有考虑周全,在公共场合进行晾晒,没有考虑到很大可能会被人们盗取使用,并在这其间也没有尽到安全看护,立上警示牌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最终导致付某盗取误服而中毒身亡,因此岳先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反观付某,其行为却有违悖公序良俗,晾晒的草药并不是没有主人的,可以任由采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不管有没有人看管,都不应当把草药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显然不当,并且“药都有三分毒”,这是常识,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这点常识不应该没有,服药都应该确保能服用才可以为之,这是通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也就是说明知道乱吃药都会有风险,而付某依然为之,在不知道药性情况下,不问自取并服用,自身存在重大过是 。
那么这种行为,应当遵从“自甘风险原则”,其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自己负主要责任 。
最终二审也认可了岳先生的主张,付先生应当“自甘风险”,应当自负责任,但是岳先生明知道草乌有毒,还公然晾响在公共场合,并没有做到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做好警示提醒义务,最终导致事故发现,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酌情判处赔偿付苦精神损失40000元整 。
(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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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情,信很多人都会觉得无话可说,你说一点草药能值多少钱,值得用生命去冒险呢?
这无非就是一个人的贪心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在作崇,虽然占的是小便宜,但谁也保证不了你的这种行为会带来何种程度的后果 。
正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要认为你的不良行为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麻烦,但是人在做,天在看,事情会何种方面发展,谁也保证不了,所以还是洁身自爱的好,至少不做亏心事,半夜鬼来敲门都不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