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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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过错方离婚后仍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 , 女方能否追讨精神赔偿呢?日前 , 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讨案 。
【离婚后发现老公出轨,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 , 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 。之后 , 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 , 与刘某协议离婚 。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 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写明 , 以刘某无过错为由 , 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 , 该款已实际履行 。
离婚后不久 , 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 , 且生育一子 , 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 , 陆某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 。经查实 , 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 , 并于2020年2月致他人怀孕 。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 , 愤而将其诉至武平法院 , 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 , 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法院审理:
离婚后主张赔偿并无不妥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 , 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 , 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 , 依法应予赔偿 。
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情况 , 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 结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 , 陆某以刘某无过错为由 , 已经对刘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的情况 ,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 酌定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
诉讼期间 , 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 , 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 , 法院予以准许 。案件宣判后 ,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离婚后也有权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 , 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 , 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 , 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 并实现这一目的 。
对婚姻不忠诚 , 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 不仅是道德义务 , 更是法定义务 。该案中 , 陆某在婚内出轨 , 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 , 且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 , 此举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 , 严重伤害了刘某的个人感情 , 亦败坏了社会风气 , 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刘某作为无过错方 , 即便已经离婚了 , 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福建法治报采访人员 陈章群 通讯员 李思福 刑暑寒)
来源: 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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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过错方离婚后仍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 , 女方能否追讨精神赔偿呢?日前 , 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讨案 。
【离婚后发现老公出轨,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 , 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 。之后 , 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 , 与刘某协议离婚 。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 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写明 , 以刘某无过错为由 , 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 , 该款已实际履行 。
离婚后不久 , 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 , 且生育一子 , 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 , 陆某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 。经查实 , 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 , 并于2020年2月致他人怀孕 。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 , 愤而将其诉至武平法院 , 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 , 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法院审理:
离婚后主张赔偿并无不妥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 , 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 , 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 , 依法应予赔偿 。
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情况 , 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 结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 , 陆某以刘某无过错为由 , 已经对刘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的情况 ,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 酌定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
诉讼期间 , 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 , 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 , 法院予以准许 。案件宣判后 ,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离婚后也有权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 , 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 , 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 , 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 并实现这一目的 。
对婚姻不忠诚 , 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 不仅是道德义务 , 更是法定义务 。该案中 , 陆某在婚内出轨 , 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 , 且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 , 此举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 , 严重伤害了刘某的个人感情 , 亦败坏了社会风气 , 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刘某作为无过错方 , 即便已经离婚了 , 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福建法治报采访人员 陈章群 通讯员 李思福 刑暑寒)
来源: 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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