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为什么不善于创新?( 四 )


大公司为什么不善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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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设计工具计算机化、通信成本价格低廉 , 人们能够在家里完成曾经需要在公司实验室才能实现的工作 , 自由创新的机会大大增加 。 自由创新者不必顾忌创新是否有利可图 , 他们可以探索在公司不会涉足的想法 。 不过由于他们不追求盈利 , 他们不一定会努力向人们宣传他们的发明 , 所以创新的传播速度很慢 。 冯·希佩尔说道 , 公司不是不会注意到自由创新的发展趋势 , 相反 , 公司现在正“挖掘”自己消费者的创意 。 例如 , 冲浪板的制造商就将冲浪者做出的修改作为它们应该如何改进设计的思路 。
自由创新者很少申请专利或版权 , 这意味着他们愿意将创新自由分享出来 。 冯·希佩尔的同事安德鲁·托伦斯(AndrewTorrance)认为 , 根据普通法和美国宪法的规定 , 在言论自由的权利下 , 个人享有自由从事创新、使用个人创新、公开并讨论个人创新的基本法律权利 。 而这并未阻止政客们在他们创新的道路上设置障碍 。
托伦斯和冯·希佩尔认为 , 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CMA)旨在打击免费复制或“盗版”行为 , 这些行为是由于黑客破解合法购买的软件造成的 , 它对自由创新者的创新能力造成了严重的附带性损害 。 《数字千年版权法》有力打击了除侵权之外的“正当使用”的生存空间 。 托伦斯认为 , 起草该法案的人显然不知道自由创新的存在 , 更不用说会知道立法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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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子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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