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6000 算法工程师日均写7行代码被开除( 二 )


2021年1月17日 , 李某某收到中科尚易公司向其邮寄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通知》 , 该通知内容载明:“2021年1月11日 , 经部门试用期考核 ,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人事于1月12日向李某某下发《新员工评价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 由于你既未接受两项文件进行签字和工作交接 , 又自13日起擅自未到岗工作 , 已构成旷工 , 且累计达3日 , 按照公司管理规定 ,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2款及第七条第8款之约定 , 已构成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2021年1月15日 , 李某某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
1.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1.72元;
2.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某某2021年1月1日至12日期间工资13241.37元;
3.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
2021年2月24日 , 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957号裁决书 , 裁决:
一、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二、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某某2021年1月1日至12日期间工资13241.37元;
三、驳回李某某其他申请请求 。
李某某同意仲裁裁决 , 中科尚易公司同意第二项仲裁裁决并已履行 , 不同意第一项仲裁裁决 , 诉至法院 。
中科尚易公司和李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 , 法院予以确认 。
月薪36000 算法工程师日均写7行代码被开除
文章图片
双方举证 , 各执一词
庭审中 , 中科尚易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1月17日 , 解除理由为李某某试用期不合格、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1月13日至17日持续旷工 ,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 为此 , 中科尚易公司提交《新员工评价表》、《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自制打卡明细表予以证明 。
《新员工评价表》显示:被评价员工为李某某 , 评价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 , 评价项目分为五大项目 , 包括:知识技能(本岗位相关)、职业素养、业绩表现、团队合作、沟通理解 。 每个大项目下分为3至5个小项 , 每个小项均分为四个评分等级 , 公司给李某某的评分极大部分为最低分 , 得出的综合评价意见为:李某某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具体体现在:
1、编程语言能力不足 , 两个多月唯一编写的机械臂控制代码质量极差 , 最后由其他同事代为重写;
2、试用期间提交的算法代码量很少 , 可交接的代码极少;
3、模型训练经验不足 , 对采集样本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到位 , 总纠结于“开关灯”等不重要方面;对扩充样本也是过分着力在“裁剪”等不重要的细节上 , 造成很多反复浪费;
4、不服从小组工作安排 , 讲条件、推责任;
5、反复越级投诉 , 严重影响同事协作氛围;
6、个人工作不达标 , 延迟公司整体项目产品开发计划 。
《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显示:员工李某某 , 岗位视觉算法工程师 , 入职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 , 通知离职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 。 基于岗位职责的要求 , 对李某某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如下:一般工程师每天完成的代码量是100-200行 , 李某某作为公司聘用的富有经验的软件算法工程师 , 起码应该达到中位水平 , 即150行/天 , 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李某某完成3D点云处理算法0行;深度学习识别算法总计422行(其中包含70行因质量太差废弃不用的代码);多摄像头联合识别算法0行;样本制作合计参与拍照时间约2天;样本训练参与工作量折合约7天;软件文档0个;集成、调试、测试、验证相关工作约3天 。 该表中仅有技术评估人的签字 , 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 , 未有李某某的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