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二 )
其次 , 微信账号本身的所有权是腾讯公司的 , 程某享有的是一个使用权 , 双方是服务关系 , 没有经过腾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 原告没有权利把账号卖给其他人 。
此外 , 程某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 , 交易金额达50万元 , 且已获利30万元 ,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严重 ,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
侵犯公民信息的买卖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 微信账号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的有机载体 , 其承载了使用者个人特有的可识别信息和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 , 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
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后 , 在原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 进一步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更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 其中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未经自然人同意 ,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 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因此 , 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 据此 , 可以判定程某与赵某之间的微信账号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故程某请求赵某支付微信账号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最终 , 江阴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 (陈教智陈琳卢凤文∕图)
裁判解析
买卖微信账号性质认定及其危害
本案的审理依据了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
首先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需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网络安全法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 自然人使用微信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 故自然人的微信账号记载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银行卡号等信息 , 该类信息均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微信账号持有者本人 , 具有完全的独有性和排他性 , 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
其次 , 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 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 应属无效 。 同时 ,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 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 , 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 , 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 同时 , 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 。 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 ”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必须知晓并同意上述协议 , 故程某与赵某属于恶意串通 , 损害了第三人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 且双方买卖微信账号 , 目的是转让微信账号上的通讯录客户资源 , 由变更后的使用人处置客户信息 , 但该变更行为并未获得这些微信好友的同意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 该买卖行为亦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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