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市直各委、办、局: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
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住房项目(试点)
实施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青年人才在呼和浩特创业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负责建设,并为在呼和浩特市试点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房 。
高校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将首先在呼和浩特科技城实施,新试点经市政府研究后另行确定 。
第三条试点范围内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往年3年及以下)毕业生,可按相关证明材料和程序申请享受住房政策 。
如果我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内拥有自己的房子,或者我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内有两套以上的房子,我将不再享受住房政策 。
本市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议” 。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管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 。并负责根据试点地区人才需求,统筹规划大学生住房开发建设 。
第五条试点地区政府负责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工作 。
第六条大学生安居工程住房由高校毕业生住宅和高校毕业生公寓两部分组成 。原则上大学毕业生公寓规划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大学毕业生公寓规划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装修后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的50%确定 。产权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规定分别由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由区政府提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对于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以是20% 。
大学生公寓免租期为2年 。如需续租2年以上,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支付,生活涉及的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为大学生租赁公寓,在呼和浩特市结婚并具有户籍的可以为大学生购买公寓 。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购房条件,最多可以购买一套大学生住宅 。
第九条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大学毕业生,应填写《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住房申请表》,并向辖区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二)申请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试点地区就业的劳动合同,以及自主创业的相关证照 。
第十艘潜艇
会公布房屋认购(认租)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收群众举报和监督 。
(四)房屋移交 。公示结束后,试点辖区政府会同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向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并办理销售或租赁手续 。
第十一条 安居住房房源不能满足试点符合申租(申购)条件大学毕业生的,高学历者优先保障 。
第十二条 承租人离职或离开试点区域创业的,原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应当自离职(离开)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试点辖区政府 。承租人离职(离开)未退房的,自离职(离开)之日起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6个月后应予退租或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
承购人自购买大学生住宅之日起,未满5年不在试点区域就业创业或迁出本市户籍的,所购房屋按原销售价格予以退回,或按照购买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 。
第十三条 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跟踪监管机制,对人事关系、落户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工作关系离开呼和浩特试点区域、未按有关规定在呼和浩特落户、私自转让转租或出借房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购(租)人,终止安居政策 。
第十四条 对相关地区和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
【呼和浩特免费创业,呼市创业大学属于几本】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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