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退市新规,具体优化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深交所发言人就修改退市相关业务规则答采访人员问 。
据了解,深交所于2012年、2014年、2018年启动三项改革,建立了财务、交易、规范、重大违法四项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2019年以来,被迫从深圳退市的公司已达18家,退市改革的效果逐渐显现 。
但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部分退市标准已难以满足新证券法的要求,退市过程耗时较长,退市难度大、速度慢的问题依然突出 。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退市指标、退市程序、风险提示情况和退市相关交易安排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深交所设立了新的风险警示板,退市风险警示股等风险警示股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剑指过度投机,“小投机”必失土 。
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
深交所发言人在回答采访人员关于修改退市相关业务规则的提问时表示,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退市指标、退市程序、风险警示和退市关联交易安排,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扣除前后净利润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出具合格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完善面值退市指标的相关表述,对现有的金融类、交易类、标准类、重大违法类四大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进行全面优化 。其中,特别强调交叉应用财务指标,加快清理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 。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取消,退市流程大幅缩短 。重大违法行为持续暂停强制退市时间点由“事先知道行政处罚通知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生效”,简化了上一级市委审议程序 。退市整理期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交易类退市案件退市整理期取消 。与此同时,首日跌停板放开,炒作空间缩小 。此外,本次修订中,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属性,将同时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终止上市的条件 。公司股票终止的,可转债同时终止 。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引导理性投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和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另外两种风险警示(ST)情形,补充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未发表意见或否定意见 。收紧了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了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要范围 。设立风险警示板,包括风险警示股和退市股,并分别披露风险警示股 。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的适当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加强风险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
创业板新增三类情形
至于
在退市指标方面,一是增加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认定和扣除机制;二是增加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的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三个方面判断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三是新增董事半数以上不能退市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标准化指标,并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丧失信息披露渠道、公司拒绝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等情形;四是完善面值退市指标的表述 。
在退市程序方面,将上市委员会在重大违法行为终止上市程序中的两次审查调整为一次审查,即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通知 。之后,上市委员会审议公司股票是否因重大违法行为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证券交易所根据审议意见作出决定 。退市整理期同步缩短至15个交易日 。同时,风险警示股和退市股均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
据了解,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板)在主要退市指标和退市程序上基本一致 。
新设风险警示板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之后,深交所设立了风险警示板块,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
在此之前,上交所设立了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 。而深交所并没有设置风险警示板,注册制改革之后,由于取消了暂停上市,创业板启用了“ST”和“*ST”的预警制度 。
对此,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相较于正常交易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存在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其市值普遍偏低,股价易波动、易被炒作 。
基于此,本次设立风险警示板块,在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机制的同时,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及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
一是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二是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 。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
财务类退市指标从2020年起算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存量暂停上市公司和风险警示公司均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
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前述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主板、中小板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不实施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
另外,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从2020年开始起算,即依据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的违法行为判断其股票交易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 。
例如,某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其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某公司在2022年1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实际净资产为负值,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待2021年年报披露后,判断公司股票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
【创业板最新消息 创业板改革最新消息】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该指标考察的时间周期为三年,以2020年作为连续三年的首年 。例如,某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达到“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标准,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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